0551-6878 8887
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企業對個人股東分紅,應該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稅率扣繳個稅。但是下面四種情形,卻不用扣繳個稅。
一、個人取得符合免征條件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相關鏈接】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稅。
二、個人取得符合免征條件的掛牌公司股票分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第一條的規定,掛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免征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相關鏈接】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稅。
三、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分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點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分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相關規定: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