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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獲得交易手續費或利用虛開增值稅票少報收入,偷稅、騙稅,虛開增值稅專票或虛開發票其他發票,以虛開增值稅專票罪或虛開增值稅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開增值稅票的目的
虛開發票的目的,可以是為了能獲得交易手續費,也可以是利用虛開增值稅票少報收入,偷稅、騙稅,甚至是用作非法經營、貪污賄賂、侵占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虛開發票的手段
“虛開增值稅票”,通常是指為對方虛開發票、給自己虛開發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發票、介紹他人虛開發票等行為。虛開發票的手段則各式各樣,比如大頭小尾開陰陽票、改變品目、使用地稅營業稅發票開國稅業務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等。“虛開發票”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無中生有,虛構商品交易內容和稅額開具發票,然后利用虛開發票的發票抵扣稅款;另一種是雖然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但是以少開多,達到偷稅的目的。
三、關于掛靠開票和代開發票行為的認定
一是掛靠方以掛靠形式向受票方實際銷售貨物,被掛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票的行為,應如何認定。掛靠,一般指由掛靠方適用被掛靠方的經營資格進行經營活動,并向被掛靠方支付掛靠費的一種經營方式,主要存在于建筑施工領域。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已經明確禁止以掛靠形式從事經營活動,但對于掛靠方以被掛靠方名義開具發票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主管機關認為掛靠方以掛靠形式向受票方實際銷售貨物,被掛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票的,不屬于虛開發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以“掛靠”有關公司名義實施經營活動并讓有關公司給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票行為的性質〉征求意見的復函》中認為,該行為不宜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票罪。
第二,行為人以另一方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以另一方的名義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例如,如果行為人進行了實際的商業活動,主觀上沒有欺詐性的故意扣除稅款,客觀上沒有給國家增值稅造成損失,一般不適合直接認定為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的條件,如逃稅罪,可以作為其他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