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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經營活動中,可能會遇到稅務稽查,那對于企業及納稅人而言,一旦稅務稽查下達通知處理結論,我們應該怎么執行呢?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這個事。
比較好的情況肯定是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只不過也是會有一些特殊原因,就是被執行人態度是積極的,愿意履行稅務稽查下發的處理結論,但是可能存在困難,如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或者被執行人的確有經濟困難的,但是愿意積極履行義務,那么也是可以書面延期申請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
第二類就是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的,這里面又有4種不同的情形:
第一種、納稅擔保
不是所有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的,都適用納稅擔保,需要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比如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財產的跡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要出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擔保人和稅務稽查局發生爭議需要行政復議等情形。而納稅擔保方式有納稅保證、納稅抵押和納稅質押這三種。
第二種、稅務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也有一定的適用條件,比如稅務稽查局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且轉移、隱匿財產的,如果納稅人不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局局長批準,稽查局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那么稅務保全措施的適用程序是什么?首先凍結存款、匯款;其次查封、扣押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第三種、稅務強制執行
首先要滿足這6個條件:
(1)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
(2)設置納稅擔保以后,納稅擔保人限期內期滿仍未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的;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限期期滿后仍未繳納稅款滯納金的;
(4)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議的;
(5)當事人對稽查局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6)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明顯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可以立即決定強制執行。
那稅務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么?首先下達通知《催告書》并告知權利;其次申辯,聽取陳述、申辯意見;最后報縣以上稅局局長批準下達通知《稅務強制執行決定書》并告知權利。
說完了稅務強制執行的程序,我們再來看看稅務強制執行的方式:第一直接從存款賬戶劃轉,第二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
最后一種,就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我們先來看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適用條件和期限
(1)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局稽查局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就其未繳的稅款、滯納金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局稽查局可以對未繳的罰款實施強制執行,或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
(1)稅局稽查局應當催告當事人的履行義務;
(2)稅局稽查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稅局稽查局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強制執行申請須向作出稅務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們來總結一下,當稅務稽查下達通知處理結論的時候,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這肯定是最為理想的結果,但是當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的時候,又分為四種情況,分別是納稅擔保、納稅保全措施、稅務強制執行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經過上面的介紹可以看出,這4種情況的執行力度也是逐級增加。
所以在這里奉勸被執行人,當稅務稽查下達通知處理結論的時候,一定一定要主動履行義務,不履行的后果你承擔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