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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查企業還有不少潛規則的,總結幾條潛規則,你們有滴還可以補充:
(1)優先查:外資 +外地企業+法人非本地人
(2)優先查連續多年零申報,零利潤企業
(3)新企業有2年免查期
(4)優先查法人、財務負責人、報稅員為同一人或三人中關聯有出現問題的企業
(5)同一注冊地超過5家的所對應企業
(6)發票異常企業,包括有回流票的企業
(7)公司注冊名稱含貿易兩字的商貿企業
1、稅務稽查執行過程中哪些情形可終結執行?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確無財產可供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依照破產清算程序確實無法清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終結執行情形的,經稅務局局長批準后,終結執行。
2、稅務稽查執行過程中哪些情形可中止執行?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確定可執行財產的;
(二)當事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尚未終結的;
(三)可執行財產被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致使執行暫時無法進行的;
(四)可供執行的標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權屬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其他可以中止執行的。
中止執行情形消失后,經稽查局局長批準,恢復執行。
3、稅務檢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終結?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檢查確實無法進行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終結檢查:
(一)被查對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銷,且有證據表明無財產可抵繳稅款或者無法定稅收義務承擔主體的;
(二)被查對象稅收違法行為均已超過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終結檢查的。
4、稅務機關是否可以查詢納稅人的存款賬戶?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三、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應當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5、納稅人是否有權拒絕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
第五十九條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五條規定:“檢查前,稽查局應當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
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檢查人員共同實施,并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出示或者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6、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納稅人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九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被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有關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檢查的規定處理: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