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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一定要清楚的:稅務稽查這6個基本常識!
1、稅務稽查實施過程中有哪些情況可終結執行?
依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確無財產可供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依照破產清算程序確實無法清繳稅款、滯納金、罰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終結執行情形的,經稅務局局長批準后,終結執行。
2、稅務稽查實施過程中有哪些情況可中止執行?
依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五十六條規定,實施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確定可執行財產的;
(二)當事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尚未終結的;
(三)可執行財產被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致使執行暫時無法進行的;
(四)可供執行的標的物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權屬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其他可以中止執行的。
中止執行情況消失后,經稽查局局長批準,恢復執行。
3、稅務查賬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終結?
依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檢查確實無法進行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終結檢查:
(一)被調查對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銷,且有證據表明無財產可抵繳稅款或者無法定稅收義務承擔主體的;
(二)被調查對象稅收違法行為均已超過法定追究期限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可以終結檢查的。
4、稅務局是不是可以查納稅者銀行賬戶?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六)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銀行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銀行賬戶。稅務局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局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能用作稅收以外的用途。”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稅務局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該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銀行賬戶許可證明開展,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檢查銀行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局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者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三、依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銀行賬戶,應該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銀行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該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銀行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
5、納稅者是不是有權利拒絕接受檢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五十六條納稅者、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局依法進行的稅務查賬,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能拒絕接受、隱瞞。
第五十七條稅務局依法進行稅務查賬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者、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主管稅務機關屬實提供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
……
第五十九條稅務局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查賬時,應該提供稅務查賬證和稅務查賬通知單,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提供稅務查賬證和稅務查賬通知單的,被檢查人有權利拒絕接受檢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八十九條規定:“稅務局和稅務工作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查賬職權。
稅務工作人員開展稅務查賬時,應該提供稅務查賬證和稅務查賬通知單;無稅務查賬證和稅務查賬通知單的,納稅者、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利拒絕接受檢查。稅務局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查賬通知單。”
依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十五條規定:“檢查前,稽查局應該告知被調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
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檢查人員共同實施,并向被調查對象提供稅務查賬證件、提供或者送達稅務查賬通知單,告知其權利和義務。”
6、稅務局開展稅務查賬時,納稅者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接受提供相關資料的,稅務局應如何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七十條規定,納稅者、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接受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局檢查的,由稅務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九十六條規定,納稅者、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接受提供相關資料的;
(二)拒絕接受或者阻止稅務局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者、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相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查賬的其他情形的。
依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被調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有關逃避、拒絕接受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查賬的規定處理: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接受提供相關資料的;
(二)拒絕接受或者阻止稅務局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銷毀相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查賬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