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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創業者名下都是有好多個公司,這些公司可能會有些業務往來,但在這其中有多少涉稅風險,你知道嗎?
01公司間互相無息借款
老板名下有好幾家公司,經常互相無息借款。
風險:企業增值稅和公司所得稅的涉稅風險。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公司向自然人股東提供借款,屬于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貸款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個人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02向老板個人無息借款
由于資金周轉需要,經常向老板個人借款,沒有利息。
風險:個人所得稅的涉稅風險。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部門有權利依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03無償租賃老板個人房產
需要有辦公地點,無償租賃老板個人的房產使用。
風險:房產稅的涉稅風險。
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04互相開票、低價/平價購銷
老板名下公司互相開票,低價、平價購銷。
風險:注意增值稅的涉稅風險。
根據《企業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時,稅務部門可以確定銷售額。
05借款利息遠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老板名下有好幾家公司,并成立集團。
資金屬于統借統還,但是內部主體借款的利息遠遠高于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
風險:全額繳納增值稅的涉稅風險和公司所得稅不得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
《營業稅改征企業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3)文件明確: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06老板以借款名義將營收轉到個人
老板以借款的名義,將營收轉到個人卡。
風險:個人所得稅的涉稅風險。
財政部國稅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07老板個人汽車無償給公司使用
汽車屬于老板個人名下,但無償給公司使用。
風險:相關車輛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
寧波國稅答疑
問:如果老板的個人轎車出租給公司日常使用,租車協議中寫明是無償使用,但是車輛的保險費用由公司承擔,這樣是否可行?保險發票開公司抬頭,能列入公司費用嗎?
另外,日常經營中發生的汽油費能列入公司費用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公司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企業職工將私人車輛提供給公司使用,公司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支付合理的租賃費并取得租賃發票。
租賃合同約定其他相關費用一般包括油費、修理費、過路費等租賃期間發生的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變動費用憑合法有效憑據準予稅前扣除(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車輛保險費等固定費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賃費內,則應由個人承擔、不得稅前扣除)。
08讓個體戶開具服務費普通發票給實體公司入賬
老板名下有好幾家公司,有公司也有個體戶,為了消化公司的利潤和降低公司所得稅,經常互開發票,甚至定期讓個體戶開具服務費普通發票給實體公司入賬。
風險:虛開發票的涉稅風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在《立案追訴標準(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條之一:
虛開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