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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們的工作經驗,限售股解禁轉讓收入,近些年占權益類資產轉讓收入的占比高。不難想象,稅務局將對限售股解禁轉讓交易進行重點稽查。那么對于減持限售股怎么防范涉稅風險以及合規控制稅負成本呢?
一、案例引入
國稅總局杭州市稅務局某稅務稽查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Q公司2016年度減持上市企業H公司的股票,但相應屬期無增值稅申報記錄,檢查組通過網絡平臺等途徑查詢Q公司和H公司的公開信息,核查Q企業提供相關協議、收付款憑證、證券交易交割單和銀行業務回單等證據,發現:
Q公司2011年與H公司簽訂協議,Q公司出資3000萬元取得H公司500萬股股票。2015年H公司上市,發行價為8.22元/股,Q公司持有H公司IPO限售股500萬股股票,作為原始股東,禁售期一年。2016年5月27日,這些股票解禁,Q公司2016年第二季度減持199萬股股票,賣出價合計6240.38萬元。2016年6月2日,H公司發布2015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公告,宣告每10股派現0.4元,每10股轉增10股。同年6月8日,Q公司入賬股息120482元,6月13日入賬紅股3012050股。另外,Q公司個人股東夏某以個人技術成果作價4500萬元增資入股。2017年,Q公司上市,夏某在限售股解禁后轉讓股權,Q公司沒有就有關轉讓代收代繳個稅記錄。
二、稽查結論:
1、股息的確認。按照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免繳所得稅。Q公司將股息部分確認為免稅收入,稅務處理正確。
2、轉讓所得的確認。Q公司轉讓H公司股票的所得為轉讓財產收入,應確認收入。Q公司已對轉讓所得確認收入,稅務處理正確。
3、增值稅的繳納。Q公司減持H公司股票時以發行價8.22元/股確認為買入價,但用賣出原價減去傭金、印花稅和其他費用作為賣出價,少繳了增值稅。
4、個稅繳納。Q公司股東夏某在限售股解禁后轉讓股權,Q公司未按規定為其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稅務合規建議
由上可知,公司減持限售股的整體稅負較高,實務中個人直接持有和通過有限合伙持有限售股的做法較為常見。因此,本文對這兩種情形提出稅負成本合規控制建議如下:
1、適用15%的成本核定率
按照前文可知,如果個人/個人通過有限合伙取得限售股的成本高于轉讓收入的15%,且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可考慮適用成本核定的方法實現稅負成本的合規控制。
2、創投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可適用20%的稅率
按照財稅[2019]8號,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在具備下述條件時,其自該合伙企業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可以按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1)合伙企業滿足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相關行業規定,并且在行業主管部門完成備案;(2)合伙企業的核算方式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并且就核算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完成備案。
3、選擇政策穩定性較好、稅負成本相對合理的設立地點
創造條件適用如海南自貿港、橫琴粵澳合作區等對個稅有關優惠政策,為設立持股平臺提供新的稅負成本合規控制思路,我們也已經在實踐并不斷深入探索。
事實上,現階段各地對權益性投資合伙企業的政策千差萬別,很多地方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在選擇注冊地時,應當關注稅收優惠政策是否經過合法有效備案,避免政策變動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