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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我們公司的一輛汽車免費給老板別的公司無償使用,不收租金,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答復:
增值稅上屬于視同銷售“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需要按照市場公允價格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上也有風險,因為屬于關聯交易,存在定價不公允有可能被稅務局納稅調整的風險。
參考一:
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請問
老師,買贈方式和無償贈送,在增值稅上有何不同?
答復:
買贈方式銷售貨物中的贈品,是以客戶支付正價商品價款為前提的,不是無償贈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無償贈送方式是客戶沒有支付正價商品價款而給予客戶的免費贈送,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參考一: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