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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納稅人發票作廢條件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符合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
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溫馨提示: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10年。
二、不能作廢的5種發票
1、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后不能作廢。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不可以作廢重開。
3、成品油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因此,成品油發票開具有誤,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根據《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規定: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支持作廢。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并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
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不需退回注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復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注銷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5、已勾選申報抵扣或已退稅勾選確認的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以上情形不能作廢發票,應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