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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基本上每一家公司都忙的不可開交。隨著各種對賬催收,諸多不規范行為也時有發生,公轉私、私轉公,還有私轉私,就是其中一個一類情況。公、私轉賬的濫用,也非一朝一夕了。
很多人的企業都會存在這樣的問題:年終分紅,老板用自己私人卡轉到高管卡100萬,請問這樣做有哪些風險?
老板要用錢,叫會計從公戶轉100萬到自己卡上,請問這樣做會被查嗎?公司公戶缺錢,我從自己卡上轉100萬到過去,請問這樣做合理嗎?怎么合理轉賬是老板財會永遠的痛,不妥當的轉賬,更是稅務不規范最大的問題來源。
很多老板會認為,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那公司的錢不就是我的錢嘛?于是很多老板都會把公、私轉賬搞得亂糟糟。然而,事實并非如此。我們應該明確知道,企業的錢不是老板的錢!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
【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清晰的描述了公司這一主體的重要意義,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認購的部分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第三條也很能清楚的解釋這個問題:如果企業的錢跟老板的錢沒有區別,那為什么還要開公司呢?還不是因為有限公司的股東負有限責任嘛。
還不是因為有限公司多了一層“法人”的馬甲,能“背鍋”嘛。
所以我們說,企業的錢不是老板的錢。換個角度,可能更好理解些。我們所有的有限公司,都有一個“不記名股東”。這個股東擁有最優先“分紅”權,比如A公司賺了100萬,該“股東”先拿走25萬,然后剩下的你們其他股東再去分。
當然,作為回報,該“股東”提供了經商環境、基礎設施及配套,以及“法人”這一有限責任的“馬甲”。看到這里你應該明白了,沒錯,這個“股東”就是國家,這個“分紅”就是企業所得稅。
如此,當A公司的老板私自從公司轉走100萬,也就等價于試圖少交25萬的企業所得稅,說白了就是在偷逃稅邊緣瘋狂試探。
這里,我們要明白一點,稅收是國家收入的大頭,
而在稅收中,企業所得稅又是僅次于增值稅的大頭稅收。
因此,以往稅收監管的主體往往以企業為主,企業的往來資金都是盯得很緊的。所以說,企業的錢不是老板的錢。轉賬也不是想怎么轉就怎么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