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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一致,或是說三流不一致,我相信聽說過的人很多,什么時候冒出一個”四流不一致“了?這是許多人解讀下面這個案例用到的”詞“,大家也先看看這個稽查案例,再來為大家掰扯一下這個所謂的”四流不一致“。
【案例】
稽查局調查核實發現,2X18年3月,自然人伍某聯系了A公司的法人代表唐某,兩人洽談室內裝修材料購銷的業務。
伍某講自己能夠提供比價格行情更為優惠的室內裝修材料,因為個人沒辦法提供發票,所以可以找另一家企業B企業開具普票作為結算。
4月份,唐某代表A公司與伍某簽訂了一份由B公司提供的合同,伍某負責運輸。在4月-5月期間,伍某將這批材料送到了A企業指定的項目地點,并隨貨一起附送了有送貨詳情的收據。
7月份伍某通知A公司將貨款打到伍某的個人賬戶,之后伍某會補充B公司的委托付款協議。于是A公司在7月6日通過公司賬戶向伍某個人賬戶付款60萬元。因為A公司與伍某還有其他的業務,該筆60萬的款項中,歸屬于B公司的貨款為28.52萬元。
2X18年7月30日,A企業再次給伍某個人賬戶支付40萬元,8月9日支付15萬元。
在這些支付的款項中,合計支付給B公司的貨款為83.52萬元。
9月份,伍某將B企業開具的9份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委托付款書送到了A企業,A公司將該筆業務計入到9月份的工程施工成本,在2X18年企業所得稅稅前申報扣除。這批材料全部用于了A企業某裝修工程,暫未發現有支付手續費以及資金回流等情況。
稅務局檢查后認定,A公司購買的室內裝修材料是與伍某聯系并交易,取得的是B企業的發票,表明A企業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伍某所提供的發票并非其所開具,仍然接受發票并作了相關賬務處理,A企業取得的9份增值稅普通發票為虛開發票,不得在2X18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案例分析】
你有發現案例中,出現了哪四流嗎?我們來理一下,至少有以下流向:
1、貨物流:伍某銷售并運輸貨物給A企業
2、發票流:B企業開具發票給A企業
3、資金流:A企業支付貨款給伍某
4、合同流:A公司和B企業之間簽訂合同
所謂四流不一致就是以上這4個流向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比如合同是A與B簽訂的,資金卻是從A到了伍某,貨物也是從伍某流向A企業。
這個業務中,稅務局是從四流不一致出發,通過分析業務的實質情況,發現發票與業務實質不相符,進而判定發票為虛開發票。
那是不是四流一致就不是虛開,四流不一致就是虛開?沒有這么絕對!
四流是否一致,只是一個引子而已,關鍵是發票是否與真實業務相符!搞清楚了這點,你就會明白,實務中,下面這2大風險,一定要注意:
風險1:為了貪便宜,采購不要發票
就跟案例中的伍某這樣,告訴你不要發票可以便宜些,結果為了貪圖便宜,買了不要發票貨物,為了平衡稅負,自己又去別的地方搞票,結果就是便宜沒貪到,面臨經濟處罰風險外,還可能面臨刑事風險。
風險2:買賣發票來降低稅負
現在的稅收征管手段已經與之前大不一樣了,電子發票、全電發票、金稅三期,這些都成為了稅務系統的大殺器,可以說現在是大數據治稅的年代,稅務人員有更多的手段來分析企業真實業務情況。
通過買賣發票來降低稅負的方法,風險已經遠遠大于收益。而國家為了鼓勵中小企業,針對中小企業出臺了非常多的稅收優惠,正確的道路是走稅務合規之路,如果你說稅務合規后企業就活不下去了,那么這也側面在說明,你選擇的這個賽道可能不適合干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