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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簽署經濟合同時,通常未聽取財稅人員的意見和建議,一般是由采購部、銷售部、投資部門、行政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部門決定,再加上納稅申報人員對合同涉稅條款關注也很少,有時候會造成稅務局認定納稅人采取欺騙、瞞報手段進行虛假申報或不申報,具有偷逃納稅的行為。
1、規范采購合同,明確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
供應商是企業稅務風險的源頭之一。防范采購的稅務風險,一方面是選擇納稅信用等級高的供應商,消除稅務隱患;另一方面是規范采購合同,避免稅務風險。
企業向供應商采購貨物或服務時,必須在采購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按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公司選擇供應商時應考慮發票因素,應選擇能提供合規發票的供應商。
2、供應商提供發票的時間
購買、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時,有不同的結算方式,企業在采購時,必須結合自身的情況,在合同中明確結算方式,并明確供應商提供發票的時間。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開具發票時必須通知公司,企業在驗證發票符合規定后付款。
如果僅是約定了發票開具的時間,沒有約定何時交付,作為有發票開具義務的一方是有權進行抗辯的,因為合同僅要求其開具并沒有要求其開具了必須交付給權利方。
3、供應商提供發票的類型的要求
不同稅種間存在稅率差別,而同一稅種可能存在多種稅目,各稅目的稅率差別可能更大。
由于有些合同中涉及的貨物不含稅,有些合同涉及的貨物含稅,為避免分歧,最好約定清晰。
4、明確發票不符合規定導致的賠償責任
為了避免發票問題所導致的損失,企業在采購合同中應明確供應商對發票問題的賠償責任。供應商提供的發票出現稅務問題時,供應商應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稅款、滯納金、罰款及其相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