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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老板名下有兩三個企業,也就是常說的是一套人馬多塊牌子,公司員工是共用的,員工報銷的發票都是各個企業的抬頭,報銷的時候報銷人員時常不是公司發工資的職工。這樣可以報銷嗎?有哪些稅務風險呢?
答
1.從公司法的角度,企業應獨立經營,包括人員獨立、資產獨立、業務獨立。對于您問題描述,您的幾個公司存在人員混同(比如高管)的情況,那么意味著人員不獨立,各公司之間的業務可能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2.企業所得稅方面:公司員工報銷的費用如果是與費用承擔企業業務有直接關系,那么這個費用是可以稅前扣除,否則屬于與公司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3.增值稅方面:對于公司員工發生的差旅費用,在任職單位報銷,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如果在不是任職單位報銷,則不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4.建議:建議貴公司將人員按公司進行分設,發生的費用在受益單位報銷,對于人員費用,應在公司員工任職單位報銷,如果員工為其他公司提供了服務,兩企業之間應按獨立交易原則收取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