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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推動,平時經濟活動中,合伙制企業因為其特有的靈活性,成為了越來越比較常見的公司類型。我們整理了合伙制企業最常遇到的7個涉稅問題,一起來了解吧。
一、合伙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合伙制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具體處理要求如下:
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如何確定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伙制企業的合伙人按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伙制企業的合伙人以合伙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于合伙制企業的虧損應注意哪些問題?
合伙制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伙制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四、合伙制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業當年留存利潤?
合伙制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制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五、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如何納稅?
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合伙制企業申報完合伙人的個人經營所得后,將剩余的利潤打到合伙人的個人賬戶,是否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制企業按照政策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后,將稅后利潤支付給投資者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合伙制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何具體要求?
(1)合伙制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2)合伙制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3)合伙制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合伙制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