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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不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
股權轉讓,原來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是要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然而,本身有些股東要賣股權,就是因為股東之間有了矛盾,想一賣了之遠離是非,結果還要其他人過半數同意,雖然最終也能突破重重難關將股權轉讓出去,但往往費時費力。
現在,新《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程序要求簡化了,不再要求取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只要求要賣股權的股東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這大大方便了股權交易。
二、原股東對出資要兜底
原股東將認繳的股權轉讓后,公司的經營就與原股東沒關系了嗎?是的,但是只是賺的錢跟原股東沒有關系;如果公司虧損或負債,而且買股權的人沒有足額出資,債主就可以追原股東,這個時候,原股東要對買家的出資義務兜底。也就是說,原股東并不能完全脫身。
三、股權轉讓信息要公示
股權轉讓信息公示,意味著公眾特別是與公司相關的人比如債權人能更方便了解公司股權轉讓的信息,結合第2點,也就更容易找到原股東承擔責任。
為了逃避納稅,部分企業和個人進行股權轉讓時,采用了非法的納稅籌劃方案,這是必須杜絕的。常見的非法的股權轉讓行為如下。
(1)虛假評估。在股權轉讓的過程中,涉及轉讓標的不動產占比較大的情形時,部分企業和個人通過虛假評估的方式,降低轉讓標的價值,減少所得稅。
(2)簽訂“陰陽合同”。為了逃稅、漏稅或騙取稅款,部分企業和個人往往會向稅務機關提交一份非真實的合同,例如將一份平價轉讓合同提交給稅務機關。
(3)制造虛假交易。轉讓方和受讓方在進行股權轉讓前,簽署其他交易合同,如借貸合同等,沖抵交易,轉移資金。
(4)不代扣代繳,不納稅申報。在個人股權轉讓中,部分企業不納稅申報,企圖蒙混過換。
上述行為都是股權轉讓中經常出現的非法行為。也許當事人以為自己少繳稅不會被發現,但事實上這些行為已經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一旦被稅務機關發現,情況嚴重者甚至會被刑事處罰。
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轉讓程序
建議提前向其他股東說明股權轉讓意向,如果其他股東無意購買,且愿意配合股權轉讓變更手續的,則找到買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辦理手續即可;如其他股東無意購買,且不愿意配合股權轉讓變更手續的(比如股東之間有矛盾時),則需要嚴格按《公司法》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其他股東,詢問是否要行使優先購買權,不然,將來起訴要求公司變更登記可能贏不了。
在出資義務方面,建議原股東先實繳再轉讓
這是為什么呢?這就是前面說過的,當你沒實繳就轉讓股權時,作為原股東的你要兜底,而且你兜底了之后肯定想要找買股權的人追回來。問題是,他都沒能力實繳了,而且也正是因為他沒能力實繳才要你兜底,所以,你再去追他還有什么意義呢?實繳后再轉讓,就避免了這個要兜底的風險,真正的公司經營得好壞都與你無關了。
賣方賣股權時的重點
對賣股權一方來說,除了談好價格之外,重要的是做好告知(披露)義務,而且是用書面形式。防止將來買家反悔了,找借口說你隱瞞公司的經營情況特別是債務,借機毀約或要求你賠償。因此,告知(披露)內容要完整,交接記錄要留痕。
買方買股權時的關鍵
對買家來說,最重要的當然是查清楚公司的真實情況(盡調)了,公司的資產和債務都查清了嗎?資產權屬有沒有糾紛?有沒有隱藏的債務?業績是否真實?……了解清楚了,才知道買得值不值,會不會有風險。不然,稀里糊涂簽了合同,結果發現公司壓根不是原股東說的那樣,再去毀約可不容易。
最后,股權轉讓合同最好是找專業律師把關,不要出現周律師說的那些反面的情形,等出問題了可不一定要有補救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