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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0元出讓自然人股權,可是又擔心有涉稅風險,請問一下怎么判斷0元出讓存不存在個稅風險?
你想0元出讓自然人股權,存不存在涉稅風險,需要綜合性詳細情況來判定:
1.比如說你企業剛不久新成立,應屬認繳,賬面上沒有凈資產,也并沒有不動產等大額資產,只因為股東的原因要退出,只能轉讓給別的股東,這種情況下0元出讓,不存在個稅和公司印花稅的風險。
2.再就是你轉讓股權的時候,符合67號公告中第十三條要求的雖然價格明顯偏低可是具備正當理由的,也不會存在股權轉讓個稅的風險。
3.可是,若是你實際是溢價轉讓股權,只是為了少繳個稅,采取陰陽合同的形式,利用表面0元出讓,來規避股權轉讓的個稅和公司印花稅,這樣的操作自然存有非常大的涉稅風險,應屬偷漏稅行為。
參考一
國稅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股權轉讓所得個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出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出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參考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