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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之金稅三期多方位覆蓋以后,稅務稽查風暴可以說是變得越來越嚴峻。為了能讓財會人員與企業防范風險,本文整理了4種稅務風險點!
1、應收帳款逾期二年,將失去勝訴權
風險:應收帳款逾期超過兩年以上,可能無法收回,即便起訴,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詳見《民法通則》)
風險防范:在日常會計管理中,應實時關注應收帳款的賬齡,對無經濟往來,應收而未收且賬齡超過一年以上的應收帳款就應特別關注,對這類應收帳款應立即定期通過書面催收函進行催收。催收函應讓對方簽字蓋章確認,或者以其他能夠證明該文書到達當事人的方式進行催收,比如以特快專遞、電報、掛號信等,需要注意的是,此類方式一定要表明是催收函。
2、未收到貨款時先開發票,小心被賴賬
在平時的生活中,購貨方支付款項后,收付款方才開票給購貨方是比較常見的做法,但企業相互之間的經濟往來活動中,銷售方先開票,購貨方收到稅票后再付貨款,也是較為常見的做法。孰不知,這種常見的做法,卻藏著被賴賬的風險。某些無賴企業,會以“已用現金付貨款,有稅票為證”為由賴賬。這些無賴公司的理論依據如下:
法律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稅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風險防范:財務部門在審核合同時就督促業務加上相應的條款,明文規定:開具的稅票不作為收款證明。如果合同已簽訂,那么在開票時可由對方開具收到發票的收條,要特別注明“款項未收到”,或在稅票背面寫上“給付稅票時款項尚未支付”并由對方簽字。
3、委托收款、委托付款應謹慎,小心有風險賬
在平時的經濟往來中,由于種種原因,對方單位可能不直接收付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單位/個人代收代付。
風險:債權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代收時,債權單位可能聲稱自己沒有收到款項,要求重新支付;債務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第三方單位可能會以“返還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相應款項。
風險防范:在債權單位要求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時,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書面委托書、或書面通知,明確寫明委托第三方單位代收;債務單位讓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應由債務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寫出書面說明,共同確認“由第三方單位代債務單位代為支付款項”的事實。
4、簽訂合同時定金或訂金應分清
訂金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而定金則是履約的保證,是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正因為是保證,一旦違約,作為懲罰,違約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或應雙倍返還)。因而,財務人員在審核合同(開具收據)時,要根據情況使用定金還是訂金,以免造成損失。
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