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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很多公司都長期存在私車公用的現象,開自己車出門為公事,回來以后到財務處報銷油費、停車費、過路費、維修保養費等,一般公司也也給報了;存在什么樣涉稅風險大家有想過嗎?
1、是不是簽訂私車公用租賃協議書?沒有簽訂的話,與私車相關的所有費用可以歸類于與企業經營不相關的費用中,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發給員工的相關車輛報銷費用,應列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
2、簽訂的私車公用協議租金是否合理?一些企業雖說與員工簽訂私車公用協議,但協議約定讓企業無償使用或租金為0,這是不合理的,很可能被推定為上述1種情況沒有租賃協議書或不符市場規律,后果是企業不能在稅前扣除費用,員工個人補交個稅。
3、在簽訂的租車協議中一定要明確哪些費用可以在租賃期內由企業承擔,一般租賃期間的租金、油費、路橋費、停車費、日常保養費、維修費可以由企業承擔;而直接歸屬車輛本身的保險費用應由車輛產權所有人自己承擔。
4、租金應由出租個人提供發票方可在稅前扣除,個人可到稅局代開發票(需繳納增值稅、城建、附加、個稅),如果月租金小于500元/月,企業可憑出租人開具的收據,收據上需注明收款人身份信息后在稅前扣除。
5、現實工作中經常是股東個人的車給到企業用,這時最好的處理方式是將車轉讓給企業,這樣企業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又可以稅前扣除相關的費用;而個人轉讓使用過的商品是免征增值稅的,也就沒有城建和附加;個稅方面:轉讓方需按轉讓所取得的收入減去車輛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來計算繳納個稅(即財產轉讓所得20%),可賣舊車還能高過原價嗎,所以也不需要交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