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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是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一種形式。
稅務稽查包含選案、實施稽查、審理、執行四個部分。
稽查選案通常會基于以下四種情況確定:
1、實名舉報
2、通過金稅系統比對,存在異常的會重點評估
3、上下游企業異常后協查
4、抽查,重點稅源每年抽查20%,5年一個輪回;非重點稅源每年抽查比例不超過3%
稅務稽查的檢查工作,是根據選案所確定的稽查對象,組織稽查人員實施檢查,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案件的證人、證言,原始書證材料,整理制作《稅務稽查報告》直接將案件移送審理的活動過程。
稅務稽查審理,是稅務稽查機構對其立案查處的各類稅務違法案件在實施稽查完畢的基礎上,由專門組織或人員核準案件實施、審查鑒別證據、分析認定案件性質,制作《審理報告》和《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稽查結論》的活動過程。
執行人員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被查對象,并監督其執行。被查對象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執行人員可填制《稅收保全措施審批表》,報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后,依法對被查對象采取稅收強制措施,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