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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稅務機關代表國家依法檢查和監督納稅人納稅情況的一種形式。稅務稽查的依據是具有各種法律效力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及各種政策規定。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和專項檢查。
稽查對象如何確定
稅務檢查對象的確定:稅務檢查對象一般采用以下三種方法:通過電子計算機案例選擇分析系統篩選;根據檢查計劃、一定比例篩選或隨機抽樣,根據公民報告、相關部門、上級、情報確定。
稅務稽查對象的立案:稅務稽查對象中,經初步判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無上述違法行為,但是查補稅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私自印制、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偽造、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其他情形。
稅務稽查的20個理由
1、進銷不一致
2、公司沒有車量但是存在大量加油費等
3、增值稅長期留抵
4、外部進銷項比率過高
5、開票項目與實際經營范圍不符
6、增值稅稅負異常嚴重不符
7、常年虧損不倒
8、大量金額開具發票
9、長期零申報
10、高頻率公對私轉賬
11、往來過大
12、存貨過大
13、新公司發票使用異常
14、公司連續盈利三年,不分紅
15、個人多收取得收入,未合并申報
16、貨物銷售價格變動異常
17、大量“會務費”“咨詢費”等無證據鏈的發票
18、期間費用率較高
19、大量農副產品抵扣
20、同一法人,設關聯公司異常集中,過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