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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務稽查過程中,經常會發現很多未上報的應納稅所得額,在發現應納稅所得額較少時,應該如何處理?補繳的所得稅的分錄怎么做呢?如果想了解這部分內容,就和小編一起來學習吧。
眾所周知,逃稅應該受到懲罰。嚴重的情況下,除罰款外,還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企業的每一筆收入都需要繳納所得稅,必須及時申報,否則需要受到處罰。
什么是稅務稽查查補收入?
答:檢查補充收入是指企業所得稅支付,通過仔細檢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想增加檢查補充收入,需要做好檢查工作,以便發現企業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確保所有納稅。
稽查補繳收入所得稅的會計分錄
一、接受稅務稽查補繳所得稅的賬務處理如下:
1、當年內被稽查補繳的,計提企業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2、補繳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計提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3、繳納時: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二、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除外。
查補收入可以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根據(國稅發〔1997〕191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應先予以補繳稅款,再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以處罰。其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根據(國稅發〔2006〕56號)規定,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并入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中,按稅法規定計算應補稅額,但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后,國家稅務總局改變了規定,規定查補收入可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