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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公司都在使用微信支付寶等來進行收款,可是也造成了一連串的財務風險。多地稅務部門通告了幾起公司利用使用個人微信、支付寶支付藏匿收益案件,這早已變為了稅務部門稅務稽查收益的重點。
2020年4月,重慶市稅務稽查部門以檢舉信息為案件線索,通過周密調查核實,認真仔細尋證,最后確認6家教育培訓公司在網上銷售培訓課程的過程中,經由私人帳戶收取課程費用共隱匿收益1.4億元。檢舉信中給出了一部分聊天記錄截屏和一部分收款賬戶明細等材料。
稅務通過認真仔細調查核實,確認了該教育培訓機構用于隱匿收益的11個微店賬號、1個微信賬號、3個支付寶賬號和6個私人銀行賬戶!
圖片稅務部門的監管對象不僅僅只有公司,還包括私人帳戶。2022年稅務部門對于個人的稅務監控將更加嚴格,那今天就跟大家來分享一下稅務部門是如何對個人進行稅務監控的。
稅務部門為什么會監控私人帳戶
稅務部門會對私人帳戶進行監管,是因為越來越多公司通過私人帳戶收款構成偷漏稅行為;私人帳戶交易不但涉及到稅務問題,還可能涉及違法犯罪活動。利用私人賬戶來收支款項,風險性極大,不但危害企業發展,還是會被稅局稅務稽查,面臨巨額罰款。
2022年稅務稽查,不但要查公司的賬戶,更會重點稅務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主要負責人的私人帳戶!一旦被稅務稽查,補繳稅款是小事,還要繳納大量的滯納金和稅務行政罰款,構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擔刑事責任!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益,或者經稅務部門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極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近日,杭州多家公司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和支付寶支付發放工資薪酬未按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被稅務稽查!
杭州x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該單位將除基本工資之外的工資通過實際經營人董某某的個人銀行賬戶和支付寶支付發放,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該單位通過實際經營人董某某個人銀行賬戶和支付寶支付收取賬外銷售收入,未如實申報納稅。
杭州xx文化有限責任公司:該單位存在利用支付寶賬戶給員工發放工資薪酬、給兼職教師人員發放勞務報酬等情況,共計1754808.62元,未按規定代扣個人所得稅;該單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間,共計取得資金流入24353653.97元,營業收款13492807.81元,未按規定申報收益。
除了查私人賬戶,央行早已開始限制微信支付寶個人收款碼的使用。
去年10月,央行官網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21〕259號)》,對銀行卡收單和條碼支付終端做出相應管理要求。
文件要求2022年3月1日起,1臺銀行卡受理終端只能對應1個特約商戶。此外,限制個人收款碼遠程收款(主要針對頻發的跑分、賭博、電炸等違規行為);個人收款碼不得用于經營收款;收款條碼要制定分類管理制度;區分個人和特約商戶,有經營活動的劃入特約商戶范圍。
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加強支付監管以及商戶入網管理,能夠盡可能規避違法違規行為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