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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罰的簡易程序,就是指稅務局及其工作人員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稅收征管法秩序的行為,當即作出稅務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簡易程序的可用于條件:一是案件詳情簡潔明了、事實清楚、違法后果較為輕微且具有法定性依據應當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第二是給予的處罰較輕,僅可用于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案件。
符合上述條件,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當即作出稅務處罰決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向當事人出示稅務行政執法身份證件。
2.告知當事人受到稅務處罰的違法事實、依據和陳述申辯權。
3.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
4.填寫具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即交付當事人。
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稅務局名稱。
(2)編碼。
(3)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址等。
(4)稅務違法行為事實、依據。
(5)稅務處罰種類、罰款數額。
(6)作出稅務處罰決定的時間、地點。
(7)罰款代收機構名稱、地址。
(8)繳納罰款期限。
(9)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是否加處罰款。
(10)當事人不服稅務處罰的復議權和起訴權。
(11)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當即制作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報所屬稅務局備案。稅務局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罰款代收機構的名稱、地址和當事人應當繳納罰款的數額、期限等,并明確當事人逾期繳納是否加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