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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暫估入賬,網上有很多消息,其中有一家企業,因為濫用“暫估”被稅務局要求補稅128萬,所以企業一定要重視暫估入賬。
對于企業來說,怎么做好暫估入賬呢?
所謂“暫估入賬”就是本月存貨已入庫,但是有的公司總會由于付款不及時等各種原因,購入的庫存出現不能及時取得發票,不能確認存貨的入庫成本。月底時,為了正確核算企業的庫存成本,需要這部分存貨暫估入賬,形成暫估憑證。
企業暫估入賬主要包括存貨暫估入賬、固定資產暫估入賬、未取得發票成本費用暫估入賬,針對每種情形不同處理各不相同:
存貨暫估入賬是“暫估”中最常見的一種。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存貨占有相當大的比重,由于種種原因導致購入存貨無法取得發票的情況,為了準確反映資產、負債、成本情況,需要對這類存貨做暫估入賬處理。
為了保證存貨賬實相符,需要先按結算單據或合同約定的價格對存貨做“暫估入賬”處理,等收到發票時再按發票價格入賬。
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能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因此不存在進項稅額的暫估抵扣。
關于固定資產暫估入賬,實際中經常會遇到已投入使用但是還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在建工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是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對于未取得發票成本費用的暫估,包括水電費、房租等當期未取得發票的,可以通過預提的方式暫估入賬。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做暫估入賬時,業務一定要是真實可靠的,千萬不要濫用暫估入賬,憑空虛增成本,情況嚴重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而關于暫估成本在企業所得稅預交申報時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相關規定: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暫估成本是可憑借有關支付憑據在稅前列支扣除的。
需要注意的是:當企業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發票的,可以在發生的當年稅前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未能取得發票的,不得在當年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