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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關聯公司?《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對關聯關系下了一個定義:企業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與其直接和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會導致企業利益轉移其他關系。《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對關聯方作出了稅法上的規定: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直接和間接地同為第三人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關聯公司之間發生資金往來,本身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實務中有的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人員,利用關聯關系和控制地位,利用不合規甚至不合法手段挪用或侵占公司資金,損害企業、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也因違反獨立性原則和真實交易原則,損害國家稅收利益,需要作納稅調整。
關聯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一般會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是商事交易產生的應收應付關系;第二種是關聯公司之間的資金拆借;第三種是關聯方任意調撥企業資金行為。
01針對第一種情形,需要區分是正常的商事交易行為還是屬于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行為。若屬于正常的商事行為,關聯公司之間因商品、服務、勞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交易而產生應收應付款項,只要在合同規定信用期限內,關聯方占用企業資金應屬正常履約行為,不屬于提供資金需要征稅的情形;但是,如果應收應付款項的占用,超過合同履行的合理信用期限,且沒有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觀因素可作解釋的,那么應屬于提供資金使用范疇,需按照資金拆借行為繳納稅款。若屬于非正常的商事行為,比如控股股東利用關聯關系抽逃出資或者非正常轉移資金,則落入《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五》關于“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情形,公司或相關股東可以請求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一方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公司或相關股東還可以向法院提起合同無效或撤銷之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是否需要納稅,取決于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所帶來的稅法上的經濟和法律效果。經濟基礎不再存在,則因此繳納的稅款應當退還,若雖無效但已無法恢復原狀或返還原物,經濟效果仍然存在,則合同無效不影響稅收繳納,不產生退稅的法律后果。
02關聯公司之間的資金拆借分為有償出借和無償借用兩種,產生的稅務風險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和所得稅方面。根據《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附件3規定,企業集團內部單位的統借統還,在不高于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的情形下,免征增值稅;非統借統還融通資金行為需要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征收率納稅。至于所得稅方面,提供資金一方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認利息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聯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需把握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注:非金融機構情形下),超過該比例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現實中有的企業將自有資金無償提供給關聯方使用,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的規定,該無償行為視同銷售服務,應繳納增值稅。關聯公司拆借免息行為,在所得稅方面可以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和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查、調整。但對于實際稅負不同的關聯方,比如利用稅收洼地避稅,或者一方出現虧損嚴重情形等,稅務機關須按照公允價格進行納稅調整。
03關聯方任意調撥企業資金行為看似無償借用資金,但本質上與拆借免息行為是不同的。拆借免息明確了雙方之間的關系是資金借貸,但任意調撥資金顯得很隨意,關聯方純粹利用優勢地位調撥企業資金,雙方之間對資金占用沒有明確的法律關系。關聯方任意調撥資金行為嚴重違背了企業獨立性原則和真實交易原則,從民法角度來看,關聯方占用資金毫無依據,屬于不當得利,理應返還;從公司法角度來看,隨意調撥資金行為容易導致財務混同,使得企業喪失有限責任的防火墻,關聯方及控股股東可能會被要求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從稅收角度來看,稅務機關會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對關聯公司資金往來行為作納稅調整;從刑法角度來看,關聯方的行為若情節嚴重還會涉刑,相關責任人會被追究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等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關聯公司之間在進行資金往來時,應重視關聯交易資金往來的決策程序,應關注法律文件的簽訂和履行,應依法記載財務往來賬目,應保障企業獨立性原則和真實交易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