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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又是一年財務小伙伴們最忙碌的年底結賬季,關賬前剛好可以借機對企業全年財務狀況梳理總結、查缺補漏。在其中往來款中經常隱藏的稅務風險更加是不能不防。
存不存在未能及時確認的銷售收入?
采取預收貨款的方式銷售貨物、服務,在貨物發出的當天或者所提供服務結束的當天,就應該確認銷售收入,并繳納相關的增值稅、所得稅。但是有些企業因為疏忽或者為了達到晚繳稅的目的,遲遲不把已經達到收入確認條件的預收賬款轉化為收入,而是長期掛賬,埋下稅務合規的隱患。
年底關賬之前,一定要檢查依然掛在預收賬款的各款項所對應的銷售活動進展到什么情況了,是否達到了結轉收入的條件,如果不及時結轉是否經得起稅務機關的檢查。
另一個與確認收入有關的項目是掛在其他應付款中收取的各種押金、保證金。
因對方違約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或逾期未收回包裝物而不予退回的押金,應確認為企業的收入。
在其中對于酒類貨物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繳納消費稅。除啤酒、黃酒的包裝物押金以外,還應同時繳納增值稅。
對于其它貨物的包裝物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期限長短,凡是收取時間超過一年或12個月仍未退還的,應并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存不存在個稅風險?
企業借出的款項一般放在其他應收款中核算。
如果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果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所以年底關賬的時候,一定要檢查其他應收款中是否有企業投資者及其家人、企業其他員工的借款,如果有,年底要及時歸還,否則就會留下個稅風險。
當然,企業投資者或員工,因為生產經營需要而借支的備用金,屬于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會導致個稅風險。但備用金的金額應在合理范圍內。
舉個例子。一家年收入幾千萬規模的小建筑公司,施工項目的負責人經常需要現場采買些砂石水泥類的原料,手里持有十幾萬塊的備用金,聽上去合情合理。但是如果施工項目的負責人要借上百萬的備用金,其合理性就難免不讓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