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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公司對工程主要采用內部承包責任制的形式,對工程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管理模式,采用集中核算,匯總納稅,企業財務針對各項目匯總后申報繳納稅款,包括所得稅、增值稅、城建稅、增值稅附加稅、印花稅、個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在這其中最重要的風險點是增值稅、所得稅、個稅及發票管理方面的風險。
一、有關稅種主要涉稅風險及管控措施
(一)增值稅方面的風險
1、發生納稅義務未及時申報繳納增值稅的風險及管控措施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建筑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按照開票時間、收款時間和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孰先的原則確認。在已確認工程量但發包方尚未付款情況下,根據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判斷,分兩種情況,一是按合同約定已到付款時間,但發包方尚未付款,這種情況下,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生,應開具發票并申報繳納增值稅;二是尚未到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發包方未付款,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開具發票,則納稅義務未發生,不需要申報繳納增值稅。
應對措施:針對發包方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項目,應與發包方進行溝通,及時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繳納增值稅。如果發包方不接收增值稅發票,應進行無票收入納稅申報,避免后期稅務稽查被查補稅款并被處罰。對于簡易計稅的項目,在項目當地依據扣除分包金額后的差額預繳增值稅,需要及時清理分包結算金額并取得分包發票,避免分包后期無法差額抵減總包金額而導致預繳稅金過大。對于采用一般計稅的項目,在項目當地按照差額預繳2%后在機構所在地進行申報補稅,同樣需要及時取得分包發票和材料、機械等供應商進項稅發票,避免前期繳納金額過大后期稅額大量留抵風險。如果由于資金問題難以取得供應商進項稅發票,應積極與供應商協商,先行支付相關稅金,及時取得分包發票及進項稅發票進行認證抵扣。同時企業應登記好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到期后積極催款并及時開具發票,如果經雙方約定推遲付款時間的,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從而按新的付款時間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開具發票,防范被稅務認定為延遲納稅而加收滯納金。
2、取得或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不符合要求的涉稅風險及管控
建筑業稅負與項目運行過程中能否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及項目管控息息相關,企業有義務取得合法、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可能會由此帶來項目成本增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經濟、法律風險。
(1)主要涉稅問題。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及虛開增值稅發票處理問題的規定,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并且購買方取得的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增值稅發票都可構成虛開或者取得虛開發票的情形。建筑企業主要面臨著如下涉稅風險:
1)由于管理不當產生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經營風險,如果虛開金額比較大,企業面臨罰款,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本來應從分包商A企業取得發票,但明知不符合要求,卻從A企業的供貨商B企業取得發票;本來應將發票開具給C,卻將發票開具給了與C有業務聯系的D,此兩種情況均屬虛開發票,應認真防范風險。
2)由于項目的成本構成,如材料、機械、勞務的金額與目標成本及市場信息嚴重不符的情況下,將導致稅務機關依據成本的合理性,追查開票方進行確認,如果開票方處理不當,將面臨著被認定為虛開的風險。
3)由于供應商的稅務稽查導致公司被認定為虛開的風險。如為了倒賣發票而專門成立的供應商,其開具增值稅發票后可能未傳送發票信息進行報驗或者后期進行作廢處理都將導致被稅務稽查,進而牽扯到取票方,同樣被認定為虛開發票,面臨相應處罰。
4)業務真實但取得或開具的發票不符合規定,造成涉稅風險。不符合稅收規定的發票不能作為稅前扣除憑據。無論是開具發票還是在取得發票時,都應審核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審核是否按照商品稅收分類編碼開具發票;是否正確、規范的選擇對應的稅收分類編碼開具發票;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更不得變名虛開發票;商品銷售匯總開具的要有明細清單;普票也要有稅號;部分發票開具不要漏填發票備注欄,如:提供建筑服務,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銷售不動產,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出租不動產,應在備注欄注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折扣銷售的務必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分別注明,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價款中減除;從小規模納稅人處也能取得專用發票,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專用發票,其他行業小規模納稅人需去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向個人租賃不動產或購買不動產,也可以取得專用發票。
(2)應對措施
1)完善內部管控制度及項目考核制度,對于項目的取票情況及進項抵扣情況明確獎懲制度。
2)合理控制目標成本,預計工程的材料、機械、勞務的合理配比。建立配比模型,提前籌劃。
3)針對材料、機械、勞務的供應商選擇進行控制,選擇長期合作及信譽良好的供應商,避免為取票而隨意選擇供應商,導致由于供應商的稅務稽查而產生經營風險。
4)確保取得發票的真實性及“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資金流”、“發票流”三流一致,嚴格發票審核,不符合要求的發票不予接收并責令開票方重新開具。
5)針對項目承包人及所有管理層,要加強增值稅原理及對企業的影響以及風險方面的增值稅基礎知識培訓,建立風險管控意識。
3、應收賬款掛賬后發生折扣與折讓未開具紅字發票的風險及管控
建筑企業應收賬款的壞賬比較多,最終決算金額減少引起的應收賬款減少,有些未開具發票,有些已經開具發票,不未及時處理雙方均存在涉稅風險。根據財稅[2016]36號的相關規定,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折讓等情形的,應該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的工程決算金額減少的情況屬于工程銷售的折讓,應該開具紅字發票。已開具發票,發生銷售退回或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或重新開具發票的,都可通過開票系統開具紅字發票進行沖銷。而不應長期掛應收賬款。具體應對措施如下:
(1)已申報繳納稅款并開具發票但最終決算發生了工程折讓的項目,針對清理情況與發包方進行溝通,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沖銷收入及應收賬款,避免企業損失。
(2)后期新項目執行中,應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明確增值稅發票提供的時間,特別是后期工程開票金額,明確約定質保金在實際支付時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約定后期由于工程決算金額的減少導致多開出的發票,應開具紅字發票,沖銷多開金額,避免承擔增值稅稅金及虛開的風險。
4、兼營行為未分別核算的風險及管控
建筑安裝服務,適用9%的稅率,簡易計稅為3%(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設備銷售,稅率為13%;勘察設計、咨詢,稅率為6%。如果未如果核算并分別開具發票按規定要從高適用稅率。要特別管控兼營與混合銷售劃分不清的風險。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如建筑工程使用購入的材料,結算時工程款按混合銷售處理,應全部按建筑服務計算增值稅;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否則要從高適用稅率。如EPC工程總承包合同,其中的設計、設備銷售與建筑勞務應按兼營分別按不同的稅率開具發票分別計算繳納增值稅。應對措施如下:
1)應提前籌劃,合理確定貨物銷售額及建筑勞務及其他項目的銷售額,并在簽訂合同時應分別注明稅率。
2)在會計處理上,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收入和建筑安裝服務的銷售額,避免從高適用稅率。
3)加強制度建設及業務指導,做到進項及時抵扣并且應抵盡抵,更好應對稅收政策變化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4、水電費問題涉稅風險及應對措施
建筑企業在施工中常會出現使用發包方的水電但未能取得專用發票的情形,有時會以開具的收據列支成本,按照稅法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存在企業所得稅納稅調增的風險。如果為一般計稅項目,還會導致少抵扣增值稅,進而多繳納增值稅及附加。
實務中,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進行處理:
(1)按轉售水電處理
由發包方向總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電,且合同約定由總包方付費的,發包方如為一般納稅人的,可以自行向總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也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總分包方結算水電費的,由總包方向分包方開具水電銷售增值稅發票。
(2)代收轉付款項
作為代收轉付款項,需由水、電銷售單位直接向施工企業開具發票,否則按轉售水電處理,由代收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施工企業。
5、簡易計稅與一般計稅涉稅風險及應對措施
對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項目可以采用簡易計稅的方法。這就給了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籌劃的空間。如果發包方是政府、事業單位等不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應測算整體項目稅負,如果測算的稅負低于3%,應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如高于3%,應優先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應對措施:
(1)對于有大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購入的情況下,企業通常都有巨額的進項稅額,這種情況下企業如果采取“簡易計稅”反而無法抵扣進項稅額,而采取一般計稅方式,抵扣進項稅額,對企業而言更有優勢。
(2)如果經測算,簡易計稅更節稅,應籌劃為甲供材的方式,因政策對甲供材的數量與金額并無限制,只需要有適當的供應,需要合同中或補充合同中有甲供材的條款,在合同中明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以管控結算時發包方要求開具9%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另外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3號,實行一次備案制,在按簡易計稅方法首次辦理納稅申報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辦理備案手續時應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
(3)如果經測算,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做好銷項發票開具與進項發票取得工作,應管控被強制適用簡易計稅情形的出現。財稅[2017]58號文件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不得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否則只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風險及管控
1、計提未取得發票的成本所得稅前不得扣除的風險及管控
在實務中,對于已結算尚未支付的工程費用,一般都會暫估掛賬,但按照稅法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34號規定,在次年5月31日江算清繳前仍不能取得發票的要納稅調增。同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5號,對于調增的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暫估成本在取得發票后,應按照規定做專項申報及說明后,追補至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且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對于后期取得調增的暫估成本發票,如果追補項目發生年度進行確認,將面臨著以后年度需要不斷重新申報的問題,同時存在超過5年的可能,將會對企業的管理上造成很大影響,操作性比較差。應對措施有:
(1)對于已補繳企業所得稅的暫估成本,應與稅務機關溝通,將其作為跨期費用管理,在發生時先進行納稅調增,待取得發票時,在發票取得年度進行納稅調減(此為目前在實務中的通常做法)。
(2)對于年末仍掛賬的暫估成本,應積極與供應商及時協商,在無法支付全額貨款的情況下,可先支付其開票金額所承擔的稅金,于次年5月31日前開具發票,以確保此部分成本企業所得稅前不被調整。
(3)加強制度建設及管理,合理區分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機械及勞務,準確預計完工百分比。如購進的材料,用于施工時才確認施工成本;對于機械及勞務成本,按照結算金額確認。
2、福利性設備、設施相關的折舊費用及其他福利費用未計入職工福利費的風險及管控
建筑企業一般都會有職工食堂,其屬于福利性設施,相關折舊費用應計入職工福利費項目,但由于食堂一般沒有單獨的入賬價值,難以準確確認食堂當期折舊費用,因此,企業往往忽視此問題,未將食堂費用調整到到福利費項目中。同時對員工的一些福利性支出,如伙食補貼、給員工報銷的汽油費補貼等未計入福利費按稅收限額進行計算。
應對措施:根據財稅[2009]3號規定,應采用合理辦法確定職工食堂的賬面價值,并將每年食堂發生的折舊費用計入職工福利費按比例稅前扣除,同時對員工的福利性支出應準確進行歸集,為職工支付的各種貨幣性或非貨幣性的福利,應在職工福利費中歸集,所得稅前按照工資總額的14%限額扣除。降低稅務風險。
3、列支跨期費用的風險及管控
建筑企業常存在當年賬面預付房屋租金、物業費并取得發票在當年列支的情況,屬于在本年賬面列支下年費用,但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應對措施:按照稅法規定,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當期的成本。如果簽訂的合同有跨年度的情況,且款項一次支付,對不屬于本年的費用部分,可先通過預付核算,實際費用發生時,再確認費用。
4、注冊資本多而實際未到位的風險及管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果建筑企業注冊資本高但實際未到位,未到位部分相對應的銀行貸款利息不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實務中建筑企業一般對外融資金額都比較大,而注冊資金不到位的情況也比較多,風險管控措施有:
1)在有融資利息的情況下,為使利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與投資者溝通將注冊資金投資到位。
2)如果投資者資金不能到位,協調公司治理層召開股東大會減少注冊資本,修改公司章程,從而規避利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風險。
5、未充分享受優惠的風險及管控
相關的優惠政策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文件,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另外還有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如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研發支出加計扣除等。
建筑企業如果不能全面掌握優惠政策或不進行充分享受就會造成多占用企業經營資金,減少企業經營效益。應對措施:
1)業務人員應強化稅收政策的學習,充分了解并重視優惠政策的享受與落實工作,合理進行籌劃。
2)在經濟業務發生時,進行準確鑒別,看是否屬于優惠政策享受范圍,及時按程序進行享受。
(三)個人所得稅方面的風險及管控
建筑企業常存在非項目人員取得的非貨幣性福利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計算扣繳員工個人所得稅時,常存在僅就各類工資、補貼等計入員工工資總額的事項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對于在其他科目列支的員工福利性質的支出未并入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稅。還存在勞務支出與工資支出劃分不清,造成一些未簽訂雇傭合同,臨時提供勞務應取得發票的個人勞務支出,以工資表進行了列支。還存在跨省項目管理人員異地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未抵扣的情形。跨省異地項目中,由于各地稅務機關對于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執行口徑不同,仍存在部分項目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在項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針對在項目所在地核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一般建筑企業可能未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明資料,未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個稅時扣除。
應對措施: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52號的規定,跨省異地施工單位應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凡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并且在項目所在地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扣除。因此,針對部分地方稅務機關并未參照相關稅收規定執行應積極進行溝通協調。
2)應及時組織項目人員學習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并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不再按照核定金額繳納。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繳納個稅后,可以憑項目所在地申報表在機構所在地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抵扣。
3)對發放給個人的各項應稅支出包括實物支出,均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勞務性質的個人支出應及時取得發票在稅前列支。
(四)房產稅方面的風險及管控
1、計算房產稅時房屋原值未考慮土地價值的風險與管控
在房產和土地投入企業后繳納房產稅時應將土地計入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對于土地計入房產原值的金額,需按照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計算,即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宗地容積率低于0.5的,按房產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土地面積并據此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宗地容積率高于0.5的地價全額并入房產計算房產稅。
風險管控要點:購買的土地使用權,應注意在計算房產稅時應準確將相應的土地價值并入房產申報繳納稅款。
2、工程決算增加的房產價值未計算繳納房產稅的風險與管控。
根據財稅[2008]152號文的規定,對于轉入固定資產的擴建支出,應按照規定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房產因改建、擴建、修繕、裝飾燈原因增加房產原值,應將增加的房產原值計入計算房產稅的計稅價值內。
二、各環節具體風險點分析
(一)項目招投標環節
在投標報價時,對于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執行“價稅分離”計價規則,在投標報價前,形成稅前工程造價,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0%)。在考慮稅前工程造價時,應考慮實際取票情況及進項稅
抵扣情況,然后估算出承擔的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稅前工程造價時將承擔的增值稅計入稅前工程造價。投標報價的稅前工程造價考慮了稅負的影響,從現金流量的角度考慮的稅前工程造價,并未真正理解投標報價的計價規則。此種情況將導致稅前工程造價測算不準確,如果總包方以稅前工程造價為基礎考慮中標結果時,可能導致估計的稅前工程造價高而無法中標。應對措施:
1、2016年2月,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文件發布,文件中規定:工程造價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0%)。其中,10%為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相應計價依據按上述方法調整。
應改變以前的報價計算思路,稅前的工程造價均以不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在投標報價時,首先要估算不含稅的可抵扣成本,然后形成稅前造價,最終計算出投報價金額。
(二)物資采購環節
建筑企業一般對所有物資采購事項進行統一管理,建立供應商庫,掌握供應商的基本信息,如單位性質、是否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類型及稅率等基本信息。但也常存在分包、分供商錄入的信息不全面。辦公用品及大型機械設備采購及后期管理職責劃分不明確的問題。應對措施:
1、采購統一由招標采購部實施,合理選擇供應商。
2、對零星物資采購建立相應的便捷的流程但同時也應強化管理。
3、供應商投標報價后,招標采購部對供應商比價把握要準,并且在與供應商談判時,有些供應商由甲方指定的情況,應明確采購的質量發票的開具等方面的責任。
4、明確招標采購定價原則。成本的定價原則為,在保證質量且能夠取得合法有效票據(即合規發票)的前提下,以“綜合成本最低,利潤最大化”為總體原則。
5、明確招標采購管理要求
(1)針對采取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招標采購,在保證潛在供應商(超過5個)充分競爭的情況下,要求供應商必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針對采取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招標采購,對于只有小規模納稅人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較少的業務,不要求供應商必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供應商必須保證提供合規增值稅代開專用發票。
(3)采取簡易征收方法計稅項目(不可抵扣進項稅)的招標采購,不要求供應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但供應商必須保證提供合規發票。
6、完善供應商管理制度,建立供應商比價模型,合理選擇供應商,并增加供應商的選擇標準。對于供應商的選擇要點,對于同一類型的供應商,如果可提供的發票類型和適用稅率均相同,則應比較經營規模、商業信譽等因素,選擇經營規模較大、信譽好的供應商。在各類供應商報價不同、稅率不同的情況下,由于不含稅成本不同,同時附加稅的影響也不同,要通過《供應商比價模型》計算選擇。
(三)勞務分包環節
目前建筑企業的勞務分包,主要是與具有勞務資質的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每月按照工程量進行結算,由勞務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辦理支付手續。勞務公司負責給農民工辦理工資卡,企業通過農民工保證金戶直接與農民工進行結算,以保證農民工的工資。根據國辦發[2016]1號文規定,不通過勞務公司直接將農民工工資打入“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不屬于“三流不一致”情況。因此,此種情況下,如果結算手續完整,并不存在涉稅風險。
但實際執行中,部分內部承包人有通過勞務公司提取報酬的情形,存在增值稅發票虛開的風險。目前財務核算時勞務支付憑證后面只付勞務發票,缺乏結算要件,如結算單、工資單、代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流水等都將成為核實的重點。如果結算要件出現問題,存在涉稅風險。應對措施:
1.對勞務分包商進行梳理,根據分包商的資質、規模及其組織形式確定其納稅人身份,并調整和完善“合格勞務供方名錄”。
2.制定勞務分包資質準入制度,要求通過招(議)標方式選擇勞務隊伍,優先選用“合格勞務供方名錄”中的核心型和緊密型勞務企業,并要求分包方提供工程承包或建筑勞務資質證明和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明文件(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
3.統一所有勞務結算的形式及支付方式,避免存在特殊情況,將與勞務公司辦理的結算單,工資表及支付的明細保存或者與勞務發票一起附于憑證后面作為應對稽查的附件。對于關聯方勞務公司的交易,要與其他勞務公司相同的處理方式及支付要件及憑證,避免關聯方交易的稽查風險。
(四)目標成本管理環節
在制定目標成本時,如果相關業務人員對不含稅成本的理解不清晰,仍以含稅的成本進行分析將造成目標成本不準確,如果缺乏獨立性,也會影響后期項目執行與考核,不利于控制項目成本。應對措施:
1.應按照增值稅管理要求,考慮增值稅的影響因素對成本預算管理辦法進行修訂,調整工程預算制定的流程及方法,明確增值稅政策下的成本費用,是指不含增值稅價款與不可抵扣進項稅稅款之和。
2.在編制項目成本預算前期,需進行充分的實地調研和技術、經濟分析,對不同地域、不同建設板塊的成本費用可抵扣比例進行綜合比較,確定平均水平的參考范圍,并以此作為各組成分公司的經營考核目標。
3.在編制項目成本預算過程中,應會同成本發生主責部門,包括財務會計部、辦公室、招標采購部等部門共同研究預算的具體編制事項,對照供應商、勞務分包商具體納稅身份認真測算成本支出的每個環節,合理確定每項成本支出明細項目的增值稅可抵扣額。
(五)其他關注要點
建筑企業承接的項目中,一般發包方比較強勢,施工方商務談判比較弱勢,而且“營改增”后,相關談判人員對涉稅問題認識不清,談判意識仍未轉變。在實際經營中常出現下列問題:相關談判人員很難針對涉稅問題進行談判,大部分是按照總包方的合同模版簽訂合同;針對部分細節問題,如分包配合費、水電費、發票開具時間等,由于沒有進行針對談判以致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導致后期執行出現偏差,對企業產生很大影響。應對措施:
1.工程質保金
在承接項目后,發包方均會在總承包合同中約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質保金,這部分質保金一般在建設工程完工后的1-3年內支付,由于質保時間比較長,會出現部分質保金壞賬的情況。
如果質保金前期已開具全額發票給發包方,后期發生壞賬不但產生壞賬損失外還多承擔此部分壞賬而繳納的相關稅費。因此,針對工程質保金開票事宜前期要進行商務談判。
應在合同中約定發包方支付保修金時間為發票開具時間,以此作為分包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繳納增值稅;如合同中未約定退還時間或約定了完工開具全額發票,則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69號)第四條“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處理計算繳納增值稅。從規范企業管理的角度上,應與發包方協商,在合同中明確此部分質保金的支付時間及金額,并盡量約定實際收回質押金或保證金時再開具增值稅發票。在實際收款時,發包方應提供詳細的質保金扣款明細,以此作為計算質保金部分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2.代墊工程款或材料款
建筑企業以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以約定的付款金額作為銷售額時,發包方滯后合同約定時間付款或者在付款時未按照付款金額開具發票而是要求按照結算金額全額開具發票,將導致分包方不但要代墊工程款或材料款支付給分包供應商,同時還需要墊支發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稅金。如果不墊付工程或者材料款將導致公司的暫估成本過大,導致多繳企業所得稅。因此,前期談判時要針對墊付稅費進行談判。應對措施:
(1)在商務談判前要預估出發包方滯后付款或者要求按照結算金額全額開具發票所代墊的稅費。代墊的稅費不僅包括發包方承擔的稅費,還要包括無法取得供應商發票承擔的企業所得稅或者取得供應商發票需要支付給供應商的稅費。
(2)積極主動與發包方溝通由于代墊資金造成的稅費損失,并要求發包方先行支付代墊工程款稅金,或采取其他形式補償稅金,例如以代墊款利息的方式補償稅金等。
3.工程罰款及獎勵
分包合同中涉及到一些懲罰條款或獎勵條款,在工程結算時,根據實際工程情況,給予獎勵或罰款調整對應的工程款。在實際執行中,對于罰款發包方一般只會開具一張收據,財務核算時根據收據入賬,導致無法抵扣增值稅,進而產生損失。因此,在前期談判時應明確罰款的處理方式,可參照建議有針對性的去談判,進而能降低企業的損失。應對措施:
(1)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根據上述規定,建筑企業獲得的獎勵屬于價外費用,應按工程收入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對應的增值稅發票。罰款則視同工程的折扣、折讓,減少了工程價款,對于大額的罰款,應給發包方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小額罰款可與發包方溝通,不進行開票處理,發包方作為營業外收入、分包方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如獎勵與罰款屬同一期間,應與發包方溝通,按差額進行處理,補開增值稅發票或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
(2)在合同約定相關條款時,如涉及金額或比例,應注明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避免以后發生爭議。
4、在施工所在地設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問題
一些地方政府所發包的工程,強行要求建筑企業在當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讓更多稅源留在當地。其實此是一種錯誤觀念。原因是即使未成立分支機構,建筑企業的大部分稅款也會留在當地。相關規定如下:
(1)增值稅的規定。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項目所在地計算應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項目在同一地級市范圍內的不適用預繳異地預繳規定。
(2)企業所得稅規定。建筑企業均要求有很高的資質,子公司并不能當然擁有母公司的資質,成立子公司的方法一般不可行,成立分公司企業所得稅項目利潤并不能都在當地繳納,而是采取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方法計算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分攤比例按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所占比例進行計算,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可以看出設立分公司如果母公司是虧損的或者項目的各因素權重比重偏低,當地將沒有企業所得稅或稅款會很少。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3)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規定: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總發[2017]99號“嚴禁強制或變相要求外地建筑企業在本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為建筑企業營造更加開放、公平的市場環境”,也是既考慮了稅收在當地進行分配的稅負問題,又為了減少企業增設分支機構的核算管理等各項成本。
應對措施: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都會極大地增加企業的核算成本,企業應積極與當地政府溝通,解釋清稅收政策,消除疑慮,爭取不在施工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而只設立施工項目部進行管理。
5、合同執行期間債權債務轉移
項目執行中,由于建筑工程的付款期較長,對供應商的付款期也長,因此出現部分供應商公司注銷而無法取得發票及支付材料款的現象,而供應商要求轉移付款開票或者不提供發票要求進行付款,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會導致出現如下風險:供應商開具的發票非提供勞務的一方導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風險;供應商不提供發票,不但無法抵扣進項稅額而且所得稅前扣除由于無發票面臨納稅調增的風險。應對措施:
(1)必須保持合同與發票的一致性,如確定發生特殊情況,發票需要由轉移方提供的,雙方必須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提供轉移原因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原公司已注銷的,應提供工商證明及第三方出具的債權債務轉移證明,如對方提供法院訴訟文件等;存在法律糾紛的,應提供法院判決等文件,公司方能接受由轉移方提供的發票并向其支付相應款項。
(2)對于不涉及發票僅單純資金方面的轉移,原合同方與轉移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應提供債權債務證明等,經法務部審核通過,財務部方能履行付款。
3.簽訂新的合同時,要與供應商進行談判,并在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由于供應商中途注銷導致無法開具發票或者無法付款的損失由供應商自行承擔及要求付款之前必須要求提供發票作為付款依據。
6、固定資產及廢舊物資處理環節
施工企業廢舊物資主要是由供應商直接回收,在供應商的結算價款中直接扣除。但在實際執行中,存在部分固定資產及廢舊物資財務核算中并無相關業務,部分廢舊物資或者固定資產由項目部直接處理,未繳稅也不開票,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應對措施:
(1)應制定固定資產及廢舊物資處理的制度及流程,核實項目部是否存在處理固定資產及廢舊物資未上賬的情況,避免處理的固定資產及廢舊物資未入賬而面臨稅務稽查的風險。
(2)結合相關政策規定,合理區分處理的資產是固定資產還是廢舊物資,選擇正確的處理方式。如處理固定資產是否可選擇簡易計稅等。
(3)分析接收固定資產的單位,是否屬于公司的關聯單位,是否需要抵扣增值稅。根據《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7、財務管理環節
財務部一般都會詳細制定增值稅發票的傳遞、認證、抵扣等管理辦法,但付款、催要發票等與供應商溝通協調的工作,一般由項目施工及采購人員完成,如果預付工程款而不能及時取得發票,就會造成進項稅取得不及時,進銷項無法合理配比。辦稅人員通過自制表格核算稅金,在后期一般計稅項目增加的情況下,工作量增大,可能導致增值稅進項無法及時抵扣,計算錯誤等風險;針對進項發票、材料、機械、分包等執行情況如果不建立臺賬,無法整體了解項目執行情況,增加涉稅風險;一些風險較大的涉稅事宜如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等均由財務人員完成,不充分利用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力量,可能因財務人員專業知識、時間精力不濟等因素,一些重點涉稅風險未予及時排除。應對措施:
(1)制定完善的財務制度及管理辦法,如增值稅管理制度、納稅申報管理辦法,系統性的規范稅收管理體制,管控涉稅風險。
(2)加強基礎知識的培訓,準確識別涉稅風險,并提出有針對性的管理建議,對于各個管理條線相應的涉稅事項進行指導并提出合理建議。
(3)制定進項稅抵扣原則,明確進項抵扣范圍,合理劃分抵扣金額,并建立進項發票抵扣明細表,降低涉稅風險。
(4)建立發票進項臺賬、材料、機械、分包等完善的合同執行臺賬,或者利用信息平臺完善臺賬的建立,整體控制項目執行,降低涉稅風險。
(5)充分利用涉稅中介完成一些重大復雜的涉稅事宜,聘請稅務顧問,定期對涉稅風險進行排查。
(6)積極開展重大合同涉稅風險審核工作,將風險管控工作提前,將一定金額以上的合同列入重大合同涉稅風險點審核范圍,由稅務專業人員進行審核。承包合同及PPP主合同審核重點有:合同業務內容與稅務內容是否匹配;主合同、分包合同的稅務體系是否匹配;是否價稅分離;是否準確列明了提供發票類型、稅率的要求;是否明確收款時點;不同稅率的項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項列示;合同是否明確了稅率變動的風險承擔方;是否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是否三流一致。發包合同審核重點有:對方是否為一般納稅人;是否價稅分離;是否準確列明了提供發票類型、稅率的要求;是否明確先開發票后付款或明確付款后對方開具發票的時間;不同稅率的項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項列示;合同是否明確了稅率變動的風險承擔方;項目是否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是否三流一致。并根據審核結果及時出具涉稅風險審核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及時更正,防范涉稅合同損失及涉稅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