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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繳稅款,會產生什么不良影響?
1、無限期追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13號)規定,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征,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追征期的限制。
稅收征管法第52條有關追征期限的規定,是指因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的責任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在一定期限內未發現的,超過此期限不再追征。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稅務機關不受該條追征期規定的限制,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
2、加收滯納金,可能超過欠繳稅款本身
《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相當于年利率近18%,滯納超過五年意味要多繳一倍稅款。
3、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將被采取強制措施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以下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4、納稅信用等級被扣分
至評定期末,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在5萬元以上的(含),納稅信用等級扣11分;5萬元以下的,納稅信用等級扣3分。
5、被公告欠稅信息
《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稅務總局令第9號)規定,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個人欠稅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欠稅稅種、欠稅余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6、妨礙追繳欠稅100萬元以上,被上“黑名單”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應確定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向社會公布失信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其中“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包括了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
7、被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稅收征管法》第50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8、拒不繳納欠稅,可能面臨罰款、刑事處罰
納稅人欠繳稅款與通知申報拒不申報、虛假申報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偷稅行為是兩種性質的違法行為。欠繳稅款不會構成偷稅,但同樣可能面臨刑事風險。
《稅收征管法》第65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3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以逃避追繳欠稅罪追究刑事責任。
9、被阻止出境
《稅收征管法》《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辦法》等規定,經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欠稅人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又未提供納稅擔保且準備出境的,稅務機關可依法向欠稅人申明不準出境。對已取得出境證件執意出境的,稅務機關可按規定的程序函請公安機關辦理邊控手續,阻止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