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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正常運營過程中,難免會遇到因各類事由沒辦法收到款項或不能支出款項而產生的掛賬的情況。需要公司重視的是,此類往來款項在掛賬若干年以后,依據法律有關規(guī)定準則,應當立即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處理,而不得長期掛賬不做處理,否則的話很容易產生經濟損失或稅務違規(guī)的情形。
涉稅風險分析
案例一、股東無償借款給企業(yè),會計的常規(guī)做法如下:
借:銀行存款1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股東100萬元
涉稅風險:
企業(yè)向股東借款沒有利息,若是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參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對于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案例二、企業(yè)股東從公司借款100萬元:
借:其他應收款-股東王總100萬元
貸:銀行存款100萬元
涉稅風險一: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風險。無償借款,也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從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參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涉稅風險二:
若是與經營無關,而且年底未還,存在20%個稅風險。
參考: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規(guī)定,對于個人股東從企業(yè)獲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歸還而又未用于生產經營,可以視為個人股東從企業(yè)取得的紅利分配,個人股東依照視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稅發(fā)[2005]120號《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征稅。
案例三、企業(yè)股東從公司借款100萬元:
借:其他應收款-股東100萬元
貸:銀行存款100萬元
涉稅風險一: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風險。無償借款,也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從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參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涉稅風險二:
若是與經營無關,而且年底未還,存在20%個稅風險。
參考: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guī)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規(guī)定,對于個人股東從企業(yè)獲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歸還而又未用于生產經營,可以視為個人股東從企業(yè)取得的紅利分配,個人股東依照視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稅發(fā)[2005]120號《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