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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企業,將一幢自有房產租給另一單位辦公,一次性提前收了三年的房租600萬元。會計按會計制度的規定,計入了“預收賬款”科目,但卻按年向對方開200萬元的發票,按發票金額申報增值稅。
此行為當年就被稅務稽查查處。稽查認為,按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的當天”,企業應該于第一年按600萬元申報增值稅金及附加,企業當年少繳了增值稅金及附加400萬元×5.5%=22萬元。
這種情況下,少繳了增值稅金及附加,是否可以定性為偷稅?
站在企業的角度看,答案是不可以,因為三個偷稅的前提條件都沒有滿足。
首先,會計并沒有隱匿、銷毀賬簿等行為。
其次,會計按會計制度規定,將預收租金計入“預收賬款”科目,沒有在賬薄上少計收入的行為。至于增值稅規定預收款應確認為應稅收入,那是稅務的規定,會計賬簿必須按會計規定登記。
最后,在稽查發現前,稅務機關并未對此增值稅金及附加要求企業申報,不構成通知申報而未申報或做虛假申報。
稅務稽查|賬記錯了,引發偷稅的案例不多見
稅務稽查
綜上所述,企業少繳稅的行為并不是一種欺騙與隱瞞的行為,企業光明正大地把收入按會計規定進行了登記,不滿足《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關于偷稅認定的條件,不能認定為偷稅。只能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來處理。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通過本例也可以看到,會計人員如果嚴格按會計制度來進行賬務處理,就可以最大程度地規避稅務風險。
本例中,如果會計把預收的房租擺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之上,加之少繳增值稅,就因為違反了會計處理,有利用不同科目隱瞞收入的嫌疑,檢查人員就可以按偷稅進行認定了。
當在稽查中被查到少繳稅時,不僅要關注其金額,更要關注其性質,一旦構成《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偷稅”,就構成了以欺騙隱瞞手段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如果五年內被稅務因此處理兩次以上,就失去了未來偷稅時《刑法》上的豁免機會。所以,在被認定為偷稅的定性上,會計有很必要進行錙銖必較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