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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對瞞報收入、虛增成本、轉移利潤以及借助“稅收洼地”、“陰陽合同”和關聯方交易等規避稅行為,提高預防性制度建設,加強依法防控和監督檢查力度。到2023年,稅收管理將推動智能分析監控、自動化治稅,從傳統“以票管稅”向“以數治稅”分類精準化管理轉變,納稅戶必須向“被動遵從”向“主動遵從”轉變。在數字化管理模式下,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一定要重視經濟活動的稅收合規問題,在稅收處理上,必須讓真實業務回歸業務的本來面目和商業本質。
1、避免出現借助空殼化主體的稅收籌劃。作為一個經濟活動的主體,不論是以個人獨資、合伙制企業或者公司形式對外從事活動,一定要把真實業務的經營與主體結合起來,有效保障其所呈現出的業務實質與稅收法律法規的適用結合起來。而近期主播行業反映出來的稅收風險,多數是通過設立個人獨資或者合伙制企業等主體,借助核定征收模式少繳稅款,更為嚴重風險點在于所設立的主體僅為開票收取款項之目的,無相關工作人員、無實際經營業務、不承擔經營風險,這種空殼化的主體脫離經濟業務實質,很容易就會面臨著稅收風險問題。
2、以業務實質確定其稅收選擇。經濟活動模式決定其應負擔的稅收責任,比如主播為平臺提供服務事項而言,如果主播是與平臺建立勞動關系,則主播從平臺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主播與平臺建立的是勞務合作關系到,其從平臺取得的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征繳稅收的前提是業務的實質。因此,選擇具體稅務處理時,必須建立在真實業務為基礎,并在具體業務活動過程中,業務過程有相關證明材料支撐,在法律上明確權利義務,法務合同和相關過程資料形成證據鏈條,根據法律法規政策能夠充分說明稅務處理的具體理由,避免出現脫離經濟活動實質的稅收選擇。
3、各稅種和不同法律責任的綜合考量。主播補稅罰款事件報道反映依據個人所得稅追繳稅款,暫未有關于增值稅以及發票風險的報道。而業務實務中,需要按照不同稅收的政策規定綜合考慮具體的稅收負擔,比如勞務報酬或者生產經營所得除涉及所得稅問題外,還應該考慮增值稅問題。同時,對于業務安排過程,必須考慮可能存在的發票風險甚至刑事風險。就逃稅問題而言,刑法修正案(七)關于逃稅的刑事責任發生重大變化后,對能夠及時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納稅人,一般能夠避免刑事處罰;但若所謂的籌劃安排是虛假業務,存在虛開發票的行為,則可能面臨虛開發票罪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事責任。因此,具體業務安排應綜合考慮各個稅收要素和可能產生的風險,避免出現顧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