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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長期掛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都有哪些稅務風險呢?
我們先來看一個稽查案件。
A企業主營房產開發,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地的稽查部門于2018年1月3日起,對該公司的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檢查。
經查,發現該企業接收到房款一直掛賬“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科目。2016年5月-12月共接收到房款5690萬元,掛賬“其他應付款”科目,未按照規定轉作銷售收入。相對應的應繳增值稅271萬元,已預繳增值稅54萬元,應補繳未繳的增值稅217萬元。
本稽查案件中,A公司在符合納稅義務發生條件后,預收款未按照規定及時轉作產品銷售收入,(老項目)未按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2016年第18號)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首先是預繳增值稅的義務,產品完工后,再發生9%的增值稅納稅義務(老項目5%)。
關于納稅義務時間的界定,是該案例的核心關注點——即房地產預收款何時轉為增值稅的應稅收入。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接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
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實務中,參考各省市的稅局執行口徑,房地產銷售房屋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房地產公司將不動產交付給買受人的當天,具體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時間為準;若實際交房時間早于合同約定時間的,按實際交房時間為準。
因此,A企業應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當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預收款轉為應稅收入,在申報期內申報增值稅。
不僅僅是房地產企業,各類企業都存在會計處理掛賬“應付賬款”的現象,這是一個風險事項。
收到貨款時,常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賬款-暫估款
這種做法存在風險,掛賬應付賬款-暫估科目,通常在客戶要求開票的時候,才會確認收入,但這時候已經延遲繳稅了。
1、增值稅風險
延遲繳納增值稅風險。銷售貨物納稅義務已發生了,但企業延遲繳納增值稅。即使未向對方開票,但貨物已發出且已到了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應當確認收入及銷項稅額,進行增值稅“未開票收入申報”。
2、企業所得稅風險
收到貨款,由于會計上未結轉收入,企業所得稅也沒有及時申報收入,導致漏繳25%的企業所得稅。
除了“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也是一個常見的風險科目。
根據稅法規定,長期掛賬的“其他應付款”,稅收上應作為無法償付的款項,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比如,A企業的長期(3年以上)掛賬的“其他應付款”未作處理,被稅務機關通知,需要核實是否為“不需要支付的款項”,需及時結轉計入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