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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所得稅匯算清繳”,就是指納稅者自自然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結束之日起60日內,按照稅收法規、政策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其他有關所得稅的規定,自主計算本自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依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認該自然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如實填寫所得稅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年度稅務申報、提供稅務局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自然年度中間結束經營活動的納稅者,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所得稅的納稅人除外)。
1.納稅者應當自自然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納稅者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稅務申報,應在自然年度終了后15日內完成,預繳申報后進行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
2.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結束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結束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所得稅款;納稅者有其他情形依法結束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