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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合一”是稅務機關界定交易的真實性的最重要依據。目前稅務系統規定雙方簽署的“合同”必須與實際發生的業務、資金額、發票對應得上,以此來實現完整的“四流合一”,否則可能面臨稅務機關嚴厲處罰。
若不想頻繁被稽查,建議企業對“四流合一”重視起來,并適度自糾自查,確保企業財務實現“四流合一”。對此,一定要注意如下事項:
一、開具發票時一定要有合同,這是開展后續交易和資金轉賬的基礎。
二、在此基礎上,公司付款時一定要用對公賬戶,排除利用私人賬戶轉賬的風險。
三、開票人應按照實際商品進行開具,保證所開具的商品有對應的進項發票,不得虛構明目或虛構資金額。
四、注意不要買賣發票。部分企業為了節稅,從第三方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來抵扣銷項稅額,這確實獲得了“發票流”,但會缺少“資金流”和“合同流”,實際貨物交易和服務也沒有,很容易被金稅三期系統稽查出數據異常情況。
如今新稅收環境也有望上線,其功能比金稅三期更加完善,之后任何一家企業虛開發票、虛構真實業務等行為都更容易被稽查出,因此建議企業提高對“四流合一”的重視程度,以免遭受更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