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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稅三期越來越嚴、新稅收環境即將出臺的大環境下,任何一家企業對于自身財務是不是完成了“四流合一”變得高度警惕,以防由于“四流不合一”而給企業招致偷稅風險。
那么,“四流合一”究竟是什么?為什么看似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并支付費用后,依然會因為“四流不合一”而遭到追補稅款及滯納金、繳納罰款的處罰?“四流合一”的稅務風險又到底在哪里呢?
其實,“四流合一”是稅務機關界定交易是否屬實的最重要依據。具體而言,“四流合一”指的是業務開展過程中“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貨物流”的統一且對應。
具體而言,這其中的“合同流”是指保證合同的真實性。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約定了合作雙方的交易機制和盈利模式。
“發票流”是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
“資金流”指的是交易雙方隨著業務活動開展而發生的資金往來,其與發票流緊密相連,是發票流的“骨相”。
“貨物流”則是指貨物或服務進行了流通,為消除商品從生產者到消費者之間的場所間隔和時間間隔的物理性經流活動,包括運輸、保管、搬運、包裝、流通加工、信息活動等活動,目前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也表現為線上商品的交易和信息流轉,在稅務賬本上表現為具體的“進項類別”“銷項類別”等等。
就上述四者的關系來看,四者是緊密相連的,共處于一個有機整體中。正常情況下,“貨物流”應是“資金流”的前提和條件,“資金流”應是“貨物流”的依托和價值擔保。一旦在交易中買方付出貨幣,而獲得貨物實體或取得貨物使用價值的所有權后,“發票流”便會成為這一交易的依據和憑證。在上述整個過程中,“合同流”則是約定好貨物、資金、發票價格的最重要依據,具有明確的裁量權,交易雙方必須依照合同規定開展一切交易活動。
實現“四流合一”,不僅是行業要求,也是國家監管的規定。“四流合一”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雙方經濟業務的真實性,防止虛開。尤其是營改增后,企業財務人員及納稅核算管理時均需要滿足合同流、貨物(服務)流、資金流和發票流的“四流合一”。
此前,有的企業沿循之前的思維,通常會漏掉“合同流”,即只做到“三流合一”,即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為同一主體,達到“三流一致”。
近年來隨著金稅三期和國家稅務稽查系統的越發完善,目前稅務機關對“合同流”的重視程度也變高,因此,從目前的稅務系統來看,也要求雙方簽署的“合同”必須與實際發生的業務、金額、發票對應得上,從而實現完整的“四流合一”,否則將面臨稅務機關的處罰。
除了面臨行政處罰外,“四流不合一”還通常會招致另外三個重大風險:
一是增值稅稅務風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第三項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四流一致”通常是稅務機關界定交易是否屬實的依據。四流不一致可能會導致其相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追補稅款及滯納金,甚至會繳納相應的罰款。
二是所得稅稅務風險。如果“四流不合一”,可能會被稅務機關懷疑購買發票等,容易被認定為“虛開”和“偷稅行為”,從而導致發票在稅前不能扣除,并影響后續的企業所得稅金額。
三是“被虛開”風險。對于購買方來說,如果未通過公戶支付貨款,很容易不明不白地收到銷貨方虛開的發票,例如銷貨方找了第三方代開發票等。而這一旦被稅務機關稽查,很容易被認定為偷漏稅行為,并遭到行政處罰。
上述四個風險在當前社會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一旦暴露,后果非常嚴重。目前,國稅總局在稅務稽查中也更加注重“三查”工作,即查稅必查票,查賬必查票,查案必查票。因此,建議企業也對“四流合一”重視起來,并適度自糾自查,確保企業財務實現“四流合一”。對此,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是開具發票時一定要有合同,這是開展后續交易和資金轉賬的基礎;
二是在此基礎上,公司付款時一定要用對公賬戶,排除利用私人賬戶轉賬的風險,否則很容易無法證明資金往來的真實性;
三是開票人應按照實際商品進行開具,一定要保證所開具的商品有對應的進項發票,而且商品名稱應選擇正確的稅收分類編碼,不得虛構明目或虛構金額;
四是注意不要買賣發票。
不少企業為了節稅,從第三方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來抵扣銷項稅,如此一來確實獲得了“發票流”,但是會缺少“資金流”和“合同流”,實際貨物交易和服務也沒有,很容易被金稅三期系統稽查出數據異常情況。
要知道,現在的金稅三期稽查系統是十分強大和完善的,金稅三期實施以來,企業的發票信息和納稅申報信息都會匯總和整合到國家稅務局總局數據庫中通過大數據比對,可以查到公司的發票開票情況、銷售經濟業務和采購經濟業務等情況,而且,國家稅務、銀行、海關、工商等政府部門都已經實現數據信息共享,這使得“四流不合一”偷稅漏稅等現象更加難以遁形。
未來,國家有望啟動新稅收環境,新稅收環境的功能會比金稅三期更加完善,在這背景下,任何一家企業虛開、空殼運轉、虛構真實業務等行為都更容易被稽查出,因此建議企業提高對“四流合一”的重視程度,以免遭受“四流不合一”引起的進項稅不能抵扣、追補稅款及滯納金、甚至繳納罰款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