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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你單位通過其負責人徐某的個人銀行卡向員工支付工資薪金。經你單位負責人徐某確認,你單位員工工資薪金的發放模式如下:每月月初你單位行政人員向負責人徐某提報工資表,徐某再根據工資表提報的工資金額通過自己的銀行卡將工資直接支付到員工的賬戶中,正常你單位是每個月13-15日之間發放工資。
上述通過徐某個人卡發放的工資均為稅前工資,你單位只對部分員工扣繳了社保及公積金,但是未扣繳個人所得稅,檢查人員暫未發現你單位存在扣而未繳的相關證據。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共計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6304.10元。
綜合以上情況: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之規定,你單位2018年1月-2019年6月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共計16304.1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你單位少扣繳2018年1月-2019年6月個人所得稅的行為,責令補扣繳2018年1月-2019年6月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共計16304.10元。
因你單位從2019年下半年開始基本停止經營,員工也已陸續離職,扣繳義務人無法補扣繳上述稅款。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江蘇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8號)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你單位應扣未扣2018年1月-2019年6月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16304.10元
納稅人名稱:蘇州工業園區***文化藝術交流中心
納稅人識別號:923205***93W6N
處罰結果: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款1.5倍罰款計24456.15元。
違法行為登記日期:2022-11-08
處罰決定書制作日期:2022-11-08
處罰機關?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工業園區稅務局稽查局
該公司通過其負責人的個人銀行卡向員工支付工資薪金,且發放的工資都是稅前工資,該單位只是對部分的員工扣繳了社保和公積金,但均未扣繳個人所得稅,檢察人員也同樣未發現該單位存在扣而未繳的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