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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票收入被稅務稽查怎么處理?經常會有人問這個問題,就比方說公司采購要票115萬元,不要票100萬元,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
1.這個實際上不存在怎么選擇問題,采購貨物應該依法取得發票,否則企業所得稅不能稅前扣除,另外增值稅進項稅額也無法抵扣。115萬元的貨物,如果適用13%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15/(1+13%)*13%=13.24萬元。
2.目前一些由于國家對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比較優惠,可能如何100萬元采購貨物,即使不要發票可能實際企業所得稅稅負達不到25%,如果企業本身虧損,或者適用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際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可能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不到2.5萬元。表面上看可能從經濟利益角度分析,采購要票115萬元,不要票100萬元,可能不要票更有利。不過這種有利的前提是行為違法,因為你不僅自己存在涉稅風險,你也幫助對方偷逃了國家稅款。
3.作為財務人員,守財稅法律底線非常重要,如果長期養成一種只考慮經濟利益是否有利,不考慮行為是否違法,長此以往,是會存在很大風險的。作為企業來講,如果靠偷逃國家稅款發展也是不可能長久的,可能遲早會出現問題。
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則存在陷阱,一不小心就會回答錯誤!
公司采購要票115萬元,不要票100萬元,如果你是財務人員,你該怎么選?很多財務人員會想到不要發票是不是違反稅法規定?增值稅沒有進項抵扣怎么辦?企業所得稅沒有稅前扣除憑據怎么辦?結果是財務人員肯定會選115萬元的采購價,那么恭喜你,回答錯誤!
首先要聲明一下,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采購材料要依法取得發票,這是正確的,我不否認!但是,今天咱們不談稅法,只講實務,翻遍所有稅法你會發現,從來沒有哪一條稅法規定,采購材料不要發票違法,那就好辦了,作為購買方,應當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案!
其實,題主的問題是個多項選擇題,需要歸納出來多種情況然后對號入座,首先要考慮購買者的身份是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其次再考慮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以及附加稅、最后考慮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多少,下面來分析一下:
一、購買方的身份是小規模納稅人。
1、增值稅及附加稅。
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實行簡易征收政策,征收率為3%,那么要不要發票,對企業的增值稅沒有任何影響,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等三項附加稅,都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的,因此也沒有任何影響,該交多少還是交多少;
2、企業所得稅。
首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的規定,應當取得發票而未取得發票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如果這筆采購支出未取得發票,是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當做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處理。
這里說明一下,有的財務人員認為沒有發票的支出不能入賬,其實這種觀點是完全錯誤的!有沒有發票和能不能入賬是兩碼事,財務人員應據實入賬,這是會計核算的要求!至于能不能稅前扣除那是稅法的問題!
其次,根據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屬于小型微利企業。
聲明一下:有的小規模納稅人經營得比較優秀,已經超過了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但是,這種情況很少,比例能達到1%就不錯了,因此我的分析不考慮這1%,只適用于大多數情況。
最后,根據財稅【2019】13號以及財政部 國稅總局公告2021年第12號文件的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再減半征收;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照上面的文件規定,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負為125%*20%*50%=2.5%;應納稅超過100萬元低于3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負為50%*20%=10%。
綜上所述,如果這100萬元采購支出經過納稅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未超過100萬元,你采購物資的實際負擔低于100+100*2.5%=102.5萬元,這時候,你應當選擇不要發票。
那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了100萬元怎么辦?
咱們設個公式計算一下,假設應納稅所得額為X(大于100萬元),則有100+100*2.5%+(X-100)*10%≤115,解得X=225萬元,即當你公司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25萬元時,應當選擇不要發票。
二、購買方的身份是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的稅率有13%、9%和6%,這里拿13%舉例。
1、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有足夠多的銷項稅額和應納稅所得額。
購買價為115萬元,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15/(1+13%)*13%=13.23萬元。
可以少交增值稅=13.23萬元;
可以少交城市維護建設稅=13.23*7%=0.93萬元;
可以少交教育費附加=13.23*3%=0.40萬元;
可以少交地方教育費附加=13.23*2%=0.26萬元;
可以少交增值稅及附加稅合計=13.23+0.93+0.4+0.26=14.82萬元;
另外,可以抵減應納稅所得額=115/(1+13%)-0.93-0.4-0.26=103.36萬元,不考慮虧損情況以及小型微利企業因素,可以少交企業所得稅103.36*25%=25.82萬元。
綜上所述,這種情況下,采購支出115萬元,取得115萬元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的實際負擔為115-14.82-25.82=74.36萬元;如果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的實際負擔為100+100.25%(納稅調增額應交企業所得稅)=125萬元。
毋庸置疑,這種情況下,肯定需要取得發票來抵減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可能有人要問,如果公司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呢?按照規定,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只能抵減企業所得稅!另外,在實務中,這種情況很少見,因為出售方開具普通發票還是專用發票,他交的稅是一樣的,所以說要發票115萬元不要發票100萬元中的“發票”指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
2、公司經營狀況不好,資金流緊張,沒有足夠多的銷項稅額和應納稅所得額。
這種情況下,應當選擇100萬元的購買價而不要發票。
理由很簡單,我公司沒有多少銷項稅額,即使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來認證進項稅額,也不需要繳納多少增值稅和附加稅。
可能有人要說,公司目前沒有多少銷項稅額并不代表以后沒有銷項稅額啊,我可以先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來認證進項稅額,留著以后抵扣??!
大哥,你看看現在的經濟狀況,公司的首要任務是活下去,活下去的首要條件是資金流,所以,先別考慮這么多了,能省一點是一點吧!
同樣,對于企業所得稅而言,公司是虧損的或者有很少的應納稅所得額,沒有發票的支出應當做納稅調增處理,你愛調增調增就是了,反正你調增過后,我公司也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最后,我來問一下,你們覺得花多少錢采購物資,財務人員有選擇權嗎?難道不應當是老板做主嗎?
作為過來人,我給大家提個建議,作為財務人員,有義務給老板分析要發票和不要發票對公司的影響,但是老板聽還是不聽,那就不好說了,咱們盡到義務即可,切勿多言甚至是擅作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