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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上市公司某紳通靈珠寶股份有限公司因取得人力資源公司發票,套取資金用于發放員工工資獎金,被稅務局稽查認定為虛開,并罰款近600萬元。
稅務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寧稅稽一罰[2025]44號 的處罰事由顯示,2017年-2018年期間,該企業通過銀行匯款、資金回流的方式取得安徽***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開具的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7份,在賬簿上多列支出、少繳企業所得稅,票面額合計12312732.62元。套取資金用于發放員工工資獎金,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且無法代扣代繳。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對該企業虛開發票且在賬簿上多列支出、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處少繳稅款0.5倍的罰款,計509771.08元;對該企業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且稅款無法代扣代繳行為,處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1.5倍的罰款,計5148640.83元。
取得虛開普通發票如何處罰
取得虛開普通發票的處罰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法規,具體處罰措施如下:
行政處罰: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屬于虛開發票行為。對于此類行為,稅務機關將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根據虛開金額的大小處以不同額度的罰款。具體來說,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事責任:
如果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行為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民事責任:
如果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還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取得虛開普通發票后,若在稅務申報中予以抵扣,可能還涉及偷稅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偷稅的納稅人將面臨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風險。
總之,取得虛開普通發票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相關法律規定對其進行了嚴格的處罰規定,以確保稅收秩序和法律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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