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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明確指出“對通過“稅收洼地”、“陰陽合同”和關聯方交易等規避稅行為,大力加強預防性制度建設,加大依法防控和監督檢查力度”。而網絡直播行業系通過“稅收洼地”、“陰陽合同”進行規避稅行為高發區。而網絡直播行業中網紅主播稅務問題也尤為突出。
網紅主播3大涉稅風險
1、直播在運用靈活用工和臨時性納稅人登記中的稅務風險
MCN機構與靈活用工服務與人力資源公司的合作最重要的風險是合理商業目的問題,靈活用工服務業務外包是否具備合理商業目的還是僅作為規避稅的需要,畢竟主播和業務均不再靈活用工服務所在地,如無合理商業目的,僅是結算平臺,有被稅收納稅調整的風險性,同時很有可能涉嫌虛開等稅收違規違法行為。在臨時性納稅人登記中,解決了主播注冊地的問題,讓注冊地與MCN機構發生了關聯,而人力資源服務方僅收取服務費降低了其風險。但是按照稅收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執照也未經相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在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登記,稅務局核發臨時性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義務發生地活著主播所在地和臨時性納稅人登記地沒有關聯的話,在當地注冊臨時性納稅義務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主播有被納稅義務實際發生地或主播所在地的稅務部門征稅的風險性。缺乏真實的交易場景,合理性和合法性
2、主播打賞收入稅務風險
打賞收入,是指消費者在看直播時可將平臺設計的虛擬商品以彈幕的形式打賞給主播,其中虛擬商品需要使用直播平臺的數字貨幣購買,數字貨幣則由消費者對其賬戶進行充值,依據一定的比例換算取得,或者由用戶完成平臺設計的任務,獲得相對應的數字貨幣,平臺從而通過用戶的充值或完成的任務獲取收益。關于直播平臺“粉絲”打賞,現在主流的觀點有兩種:一種是贈與,一種是消費。如果是贈與行為,主播應就打賞收入,MCN機構應以偶然所得代收代繳個稅。如果定義為消費,雖然“粉絲”是對主播本人的認可,但主播本身的表演是職務性行為,也一般是在平臺和經紀公司的安排下工作,這也客觀上也可以認定“粉絲”打賞是經營性收入,并在三方之間進行分配,那么“粉絲”打賞收入應納入MCN機構的經營收入繳納增值稅,分配到主播本人的收入應當由MCN機構代收代繳繳納個人所得稅,筆者更贊同打賞收入為消費行為。實踐中,往往打賞收入MCN機構和主播均不進行納稅申報,存在較大的稅務風險。
3、主播收入核定征收稅務風險
通過設立個獨企業、合伙制企業或個體戶享受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系現今主播進行稅務規劃的主要方式。但是今年年初國家稅務總局對財稅體制改革支持提出數十項要求中有關個體戶管理方式改革指,完善稅制,推進核定征收向查賬征收的轉變,嚴格定期定額核定征收標準,減少核定征收企業的數量,同時為查賬征收戶提供更便捷的方式。逐步實現取消定期定額核定征收,能減少稅源損失、保證了稅收的公平性。比如上海市在2021年新設企業不再核定征收,直播通過核定征收進行稅務規劃的方式將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同時通過設立核定征收的個獨企業、合伙制企業或個體戶是否具備合理商業目的也讓上述規劃存在被納稅調整的風險性。某深圳公司通過霍爾果斯公司轉移利潤避稅就被深圳稅務稽查局以沒有合理商業目的為由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如火如荼的直播帶貨是技術創新的產物,如歷史的滾滾車輪在向前發展,在全民直播的大背景下,沖刺著各種稅務風險,雖然我們沒辦法規避所有稅務風險,但是常懷合規之心,把稅務風險管理放在首位進行稅務規劃,方能化險為夷,真正實現“安心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