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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稅總局的部署,金四工程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全面讀寫發票開票項目,同時對企業經營管理發生的支出進行智能分析,判斷支出是否與企業經營管理相關,或者相對應的支出是否在合理范圍內。在將來的金四系統下,企業把獲得票據的福利費支出當作成本或費用列支這種錯誤操作,比較容易觸發金四系統自動報警,進而造成稅務稽查。因此金四系統投入使用后,以往的一些錯誤操作將讓企業面臨著巨大風險,企業在對福利費的處理中尤其應該注意。福利實施是否合規將成為企業福利實施時首要考慮的問題。
因此我們有必要再一次重申了解員工福利涉稅問題的重要性。員工福利的涉稅問題,最關鍵的在于明確福利的范疇,即福利和工資如何區分,福利與費用如何區分。
一、福利的范疇到底是什么?
福利和工資的共同點是:第一,它們都是員工獲得的物質利益;第二,它們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福利和工資的區別是:工資作為員工的物質收入,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公司而言,公司必須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而福利作為員工獲得的物質利益部分,因為不計入工資總額,所以公司不必繳納社保和公積金。顯而易見,福利相當于工資,無論員工還是公司,都能夠獲得足夠的利益。
從人力成本角度,把本來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轉化為福利,就成為公司理所當然的選擇。
但是,把本來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轉化為福利,要受到兩個限制:第一個限制是總額限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福利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4%,超過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第二個限制,則是福利和工資的區別,根據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福利和工資在內涵和外延上都具有明確的區別。
二、福利與個人所得稅
福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哪些需要繳納,哪些不需要,全國沒有統一的規定,實際操作需以當地稅局規定為準。
根據2012年國稅總局所得稅司在線訪談時的答復,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原則,對于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目前我們對于集體(非人人有份)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舉辦的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視頻會》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對于福利費涉及的個稅解答也指出,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這里仍需強調,福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需以當地稅局規定為準。這里的解讀僅供參考。)
三、常見錯誤操作
長期以來,許多財務人員認為,福利費不需要從外部獲得票據,可以直接做賬處理;企業從外部購進用于職工福利的支出,因為具有發票和收據,財務一般不計入福利而按照費用支出處理。
這種做法違反了《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費用和福利的區分標準是支出的性質和目的,而非是否獲得發票、收據等財務扣除憑證。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作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福利、費用和成本支出,必須遵循合理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