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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趙作為一家建筑企業的采購員,準備購買一批建材。因原材料上漲,老板希望小趙盡最大可能降低采購成本。小趙聯系了一位個體戶,其報價比市場平均價低20%。但是對方明確不開票,公司沒有取得發票。
小趙很苦惱,所以讓我幫他測算一下到底劃不劃算?未取得發票會對于企業造成多大的稅負損失?
造成的企業稅負損失測算如下
假設一批同等質量的鋼材市場平均售價為120萬,而小趙從個體戶處購買僅需100萬元。未取得13%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筆含稅金額100萬元支出,損失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損失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11.50萬元(100/1.13*13%),損失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22.12萬元【(100-11.50)*25%】,共計損失33.62萬元。
損失比例高達33%,銷售價格只便宜了20%。小趙的公司不但沒有節約反而損失了超額稅款。小趙果斷地放棄了個體戶的無票采購方案。
其實,即使測算結果是節約了稅款(比如降價幅度在30%及以上),也不建議選擇無票的個體戶或者企業。因為無票支出會給購進方帶來較大的稅收風險。
風險1、稅款損失
不能取得合規發票,購進方就無法進行增值稅進項稅的有效抵扣,也不能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有效稅前扣除,增加企業增值稅稅負和企業所得稅稅負。
風險2、稅務罰款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的企業暫估成本(未取得發票),并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前也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未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不僅會面臨補稅、補滯納金,還會被稅務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按應補稅款的50%-5倍進行罰款。
很多企業認為,企業所得稅是自行申報、事后檢查,稅務機關沒有技術能力、時間精力對成本是否取得發票逐一、精準稽核,被發現機率較小,所以進行僥幸抵扣或暴力抵扣。這個觀念已經落后了。
隨著金稅工程不斷升級、優化,稅務機關通過智慧稅務、大數據掃描,可以及時發現企業的增值稅抵扣情況和企業所得稅成本抵扣情況的匹配程度,一旦系統風險預警,稅務機關能及時發現企業取得發票少的異常,再針對性地分析風險并跟進稽查。
不過大家也不要以為,所有成本費用都必須要取得發票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