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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人都會認為這0元的買賣價格不就等于是贈送嗎?假如是一般物權轉讓,這種理解也正確合理,但這之間的獨特性除了贈與與轉讓的法律行為區別外,更主要在于股權本身與一般物權的區別。
在稅務關系中,針對零元轉讓與無償贈與行為并無明文規定的區別,實務中均被視同屬于無償轉讓行為,而無償轉讓行為則要視同銷售處理,自然按照增值稅、所得稅相關規定處理。有朋友可能就會問:“既然無償轉讓要被視同銷售,那我1元、10元轉讓交易不就可以了嗎?”這樣的做法雖然改變了無償交易的形式,實際上仍未逃出交易是否公平、價格是否公允的風險區。
股權轉讓主要涉及所得稅問題,那么恰好股權轉讓價格為零元,應納稅所得額就一定為零嗎?答案并不確定。一方面在于股權轉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交易是否存在逃避稅費的嫌疑;另一方面零元轉讓的交易價格是否存在顯失公允的情況,稅務機關有權進行重新評估認定交易價格。
無論是0元還是1元的轉讓價格普遍會被認為是不公允的低價轉讓,稅務機關通常通過以下五種情況來判斷交易價格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份額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賣家從上一家那里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5、不具有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