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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冊資本實繳0元,股東0元轉股也是要繳稅
如果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大于0,則對于0元轉股,也是需要繳稅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目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解除轉讓合同并收回股權,已繳納的個稅不退回
股權轉讓不是兒戲,納稅人一定要正確評估,如果轉股不合適,一定要及時止損。
3.股權轉讓完成,即使未收到轉讓款,也要繳稅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只要股權轉讓完成,即使沒有收到轉讓款項也要繳納個稅,并非是收到轉讓款才繳稅。
4.個人轉股過程中收到的違約金,征收個稅
根據國稅函〔2006)866號文規定,股權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稅。
5. 個人以股權投資,也應繳納個稅
根據財稅【2015】41號文規定,個人以非貨幣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稅。
6.股東撒資應按“股權轉讓”繳納個稅
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文相關規定,個人因撤資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款項,屬于個稅應稅收入,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計繳個稅。當然如果取得款項。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視為股權轉上收入偏低,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征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考慮到上述風險,股權轉讓雙方,特別是受讓方一定要警惕交易中的風險,事前加以防范。作為一名律師,根據多年的業務經驗,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事前充分調查。由于信息的不對稱,使投資人對異地企業的資產、負債、企業資信等缺乏了解。可以肯定的講,企業自行提供的有關資料的真相性至少有40%值得懷疑。所以,事前調查的必要性就體現出來了,調查要細化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以及目標公司產品責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稅務報表、最近三年企業曾經歷過的訴訟、仲裁等情況,轉讓方是否有權轉讓股權。
其次,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前,受讓方應與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層進行較為充分的溝通。因為,受讓方的股東身份只有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并經工商登記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利。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修改、變更工商登記等事項是公司的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臨目標公司怠于履行義務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同時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董事也可能不盡配合、協助的義務。因此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前在對目標公司進行調查時受讓方應與目標公司的其他股東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層進行較為充分的溝通,為自己行使股東權利做出一個前期的基礎。
最后,股權轉讓合同的條款一定十分齊全,權利義務必須十分明確。因為股權轉讓的程序比較復雜,不僅要簽定合同,而且要變更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工商登記。并且股權轉讓不僅關系到轉讓雙方,而且會影響到公司的股權結構,影響到其他股東的利益。所以對轉讓合同條款一定要慎重,不要掉以輕心。
總之,股權轉讓的風險比較大,特別是受讓方一定要慎重,以防自己處于不利境地。如果股權轉讓的份額比較大,最好借助專業人士防范風險,雖然會支出一些成本,但收益會更大,專業人員會最大程度減輕您的交易風險。如果專業人士來運作本轉股事項,通常會按如下程序辦理:首先,會對擬購買股份的企業做資信調查;其次,會制作完備的法律文件,如設計分期付款協議履行保障、違約責任等;第三、監督協議的履行,在發生違約時及時救濟。這樣就會把轉讓風險降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