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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一部分市場經營主體由于沒有自行開票的資質,在服務/貨物購買方要求開票時,只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可以選擇代開票的具體情況有哪些?應注意些什么稅務風險?本文予以分析總結。
(一)無真實業務申請代開,涉嫌虛開的風險
此前,一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A企業通過電子稅務局申請向B企業代開一張金額為2524.27萬元的船舶租賃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經稅務機關核查,受票方B企業并未與A企業發生實際交易,后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發票行為,該企業也遭到了罰款。所以,自然人代開發票必須要有真實業務發生,不能無業務的基礎上“空開”。
同時,自然人代開也不要隨意變名代開,有很多發票在開具時將“傭金”變更為“服務費”,這樣就轉變了收入性質,也會構成虛開和違規。此外,企業在接收發票時,也要核對代開申請方、貨物、勞務等品名,核查開票金額、適用稅率等票面信息是否與實際交易情況一致,如果接收到貨物、勞務品名與實際交易不一致的發票,應及時聯系對方更換發票,否則也有可能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二)代開額度、金額過大被限制代開的風險
納稅人尤其是自然人在代開票時,累計額度、單票金額一定要注意真實合理,太大的代開金額非常容易引起稅務機關的關注和核查。對此,有些地方已經對額度作出限定,比如有些地方稅務局規定納稅人單張發票代開最高限額為10萬元,每月代開票累計不得超過50萬元。所以,納稅人在代開票時應該注意當地政策,避免開票金額盲目夸張,導致開票渠道阻斷。
(三)異地代開票被追征稅款的風險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關于增值稅納稅地點第(三)項規定,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自然人代開發票不要隨意到異地代開,應注意代開地點的合法性,須符合稅法的規定。自然人代開發票應該在貨物銷售地、勞務發生地、服務提供地、工程施工地,不得隨意找個地方就開具,否則可能面臨被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的風險。
(四)異地申請代開被稅局拒絕開票的風險
近日,一則代開票實行“屬地化管理”的消息引發市場強烈關注。
依據湖南省局稅務局工作安排,2022年12月1日后,將對身份證件號碼和購方識別號(或身份證件號碼)均不在湖南省的開票申請人的開票行為進行線上阻斷。具體來看,一是購貨方和銷貨方都不是湖南省內的納稅人,不能在電子稅務局提交代開票申請。二是還將在電子稅務局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環節增加監控規則,如果代開人的屬地是異地,會對納稅人發出提示,并進行線上阻斷,暫不辦理。
(五)受票方未依法代扣代繳個稅的風險
有許多企業認為,既然自然人自己選擇了代開票,那么個稅就應該由自然人自行在開票時繳納。實質上,國家政策規定,自然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申請代開票的,在代開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代開票單位(包括稅務機關和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開票的單位)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依法扣繳”。
由此可見,個稅還是需要由支付人來幫繳的。這里的支付人便是給自然人發放薪酬等的企業。所以對于企業來說,如果接收的是個人代開的發票,也一定不要忘了做好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以免產生涉稅風險和遭受處罰。
根據規定,如果扣繳義務人,即企業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對受票方的風險提示
有別于自開增值稅發票,代開票的銷貨單位為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統一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因此受票方一般樂于接受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雖然代開票能保證發票來源真實,卻并不代表所發生經營業務一定真實,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同樣可能存在貨物品名等票面信息與實際交易不一致的情況。
因此,受票方取得代開的增值稅發票,需仔細甄別代開申請方、貨物勞務品名開票金額、適用稅率等票面信息是否與實際交易情況一致。
要注意警惕及防范相關虛抵稅務風險,切莫故意取得未發生實際交易的虛假代開票進行增值稅抵扣,或企業所得稅成本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