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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摘要:甲公司為居民企業,是某集團企業下屬全資子公司,主要從事自來水生產與銷售。近日,甲公司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風險提示函,主要內容包括:2022年末資本公積余額3.68億元,較年初資本公積余額3.02億元,增加6600萬元,應繳印花稅16500元,實際繳納2000元,少繳納印花稅14500元。
具體業務:甲公司財務報表、有關會計憑證和合同文件顯示,為優化資源配置,2022年,甲公司以劃轉方式取得兩項股權資產,并依據國資委文件,按接受投資處理。
2022年11月,甲公司與其下屬乙全資子公司簽訂股權劃轉協議,取得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80%股權,相應的賬面余額為800萬元。股權變更登記手續于2022年12月末完成,并于當月按照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和資本公積進行會計處理。2023年1月,甲公司按自行編制的財務報表,預申報2022年第四季度企業所得稅,同時對記載資金賬簿反映資本公積增加金額800萬元,按適用稅率萬分之二點五,一并申報印花稅800×0.025%=0.2(萬元)。
2022年12月初,甲公司與集團母公司簽訂股權劃轉協議,取得母公司持有的B公司100%股權,賬面余額5800萬元。當月,甲公司改組B公司董事會并控制其財務政策和經營政策。2023年1月,完成該項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并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和資本公積進行會計處理。當月,會計師事務所受甲公司委托,審計2022年度財務報表,會計調整以劃轉方式取得的B公司股權5800萬元,并在2022年度財務報表中列報。調整依據是甲公司在2022年12月實質上控制了B公司,按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規定,應在2022年度財務報表中列報。經調整,2022年末資本公積余額36800萬元(30200+800+5800)。甲公司以會計審計后的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作為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依據。
從會計角度來分析,資本公積列報時間為2022年。風險提示函中顯示的資本公積增加6600萬元,是以會計審計后的報表項目為基礎確定的,為年末余額36800萬元與年初余額30200萬元之間的差額。其中,800萬元屬于2022年度企業自行申報事項。其余5800萬元,是會計師事務所在2023年1月,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調整2022年度財務報表的結果,會計處理恰當。
從稅法角度分析,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第二條規定,股權劃轉完成日,指股權劃轉合同(協議)或批復生效,且交易雙方已進行會計處理的日期。甲公司在2022年12月已改組董事會,表明股權劃轉協議已生效,甲公司已經取得B公司的實質控制權,會計師事務所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更正賬務處理的所屬期間為2022年度。按印花稅法等相關規定,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強調的是“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同時,根據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因此,該項業務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22年12月,并應于2023年1月申報。
最終,甲公司計劃在2023年2月補申報2022年度少繳納的印花稅1.45萬元(5800×0.02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企業需要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需要繳納多少營業賬簿印花稅?營業賬簿印花稅納稅申報時間如何確定?
需要
01 計稅依據
營業賬簿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五條第三款
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第十一條??
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
稅率: 0.025%
02 納稅申報時間
營業賬簿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
第十五條
印花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書立應稅憑證或者完成證券交易的當日。
第十六條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