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878 8887
股東撤資要交稅嗎?股東撤資需要交什么稅?是怎么回事呢?公司股東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但股東撤資需要繳納什么稅呢?發生了什么事?下面就讓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吧。
一、公司股東撤資的所得稅處理
(一)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例:甲公司實收資本1000萬元,有2個自然人股東,A股東占比40%,B股東占比60%,目前甲公司賬面上盈余公積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3000萬元。由于內部問題,2020年4月,A股東撤資收回款項5000萬元。A股東撤資,如何繳稅?
第一步,確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5000(萬元)
第二步,確認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1000×40%=400(萬元)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5000-400=4600(萬元)
第四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的個稅=4600×20%=920(萬元)
甲公司應于2020年5月15日之前將扣繳A股東的920萬元個人所得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將稅款繳納入庫。
(二)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例:A公司于2017年7月向B公司投資500萬元,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并持有該公司10%的股份。2020年12月,A公司將其持有B公司10%的股份進行撤資。撤資時B公司賬面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合計為1600萬元,A公司實際分回現金800萬元。
第一步,確認投資收回=500(萬元)
第二步,確認股息所得=1600×10%=160(萬元),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三步,確認投資資產轉讓所得=800-500-160=140(萬元)
A公司2021年5月30日前辦理匯算清繳時,應填報A10701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和A105030《投資收益納稅調整明細表》。
二、公司股東撤資、股權轉讓與清算比較
股權轉讓所得,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其中相當于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
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計算公式為:清算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分得的剩余資產金額-股息所得(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股東投資成本。
清算與撤資相比,處置順序不同,清算是剩余資產計算出來后,第一步確認股息、紅利所得;第二步,分當年的注冊資本;第三步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投資者符合條件的取得股息所得免稅,能夠充分享受到稅收優惠。而撤資收回款項后第一步先確認投資收回,第二步確認股息、紅利所得,第三步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撤資與股權轉讓相比,撤資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享受免稅待遇,而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未享受免稅待遇。
三、公司股東涉稅風險
(一)名為撤資實為分紅
某有限責任公司是由某廠與兩名外地老板共同出資組建,于2012年12月建成投產。稽查局對該公司進行稽查發現,該公司賬面反映既有發放紅利,又有收回“實收資本”的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若公司確需退出資本金,須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
但該公司未履行任何法律手續,而2016-2018年都有減少“實收資本”的情況,所減少的“實收資本”都有按投資所占比例退還給投資者。于是,稽查人員進行了深入的檢查。經大量調查取證發現,該公司形式上退還了投資者的投資,而實質上是進行分紅。只不過是通過虛退資本金形式,以達到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目的。
(二)股東撤資應視為股權轉讓案例
某建材有限公司實收資本60萬元,擁有5名自然人股東,2015年1月該企業凈資產63萬元,當月該公司4名股東按照原投資比例55%原價撤資,該公司將注冊資本60萬元減少到27萬元,由原來的5名股東減至1名股東,該企業對這4名撤資的股東未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2016年1月份,主管地稅分局在對其轄管企業股權變動涉稅風險應對中發現了該企業上述情況,遂根據相關稅收政策規定要求該公司對這4名股東在撤資過程中應扣繳的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3300余元予以追征入庫。
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同時該公告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則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