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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名股東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被親戚、朋友或公司領導要求去代持股的人,這種顯名股東大部分真的只出“名”,其他的事基本不用參與;還有一種就是與他人合作,共同在某公司持股,只不過僅一方的名字登記在工商信息和公司股東名冊上,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都會參與企業運營和決策。
顯名股東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
1、企業涉嫌違法犯罪,甚至公司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違法犯罪,股東可能涉刑。
在公司涉嫌犯罪時,顯名股東聲稱自己只是替他人代持股份未必能免除罪責,因為公司的很多文件可能都有顯名股東簽名,甚至與違法犯罪相關的合同上也有股東的痕跡。
2、隱名股東如果沒有實際繳納注冊資本,企業又對外欠款且資不抵債,債權人就可以要求顯名股東先用應該交的注冊資本還款。
股東即使能證明自己只不過掛名的,也要先把錢還給債權人,然后再找公司的實際股東要求賠償。
如果顯名股東沒有資金賠償,會被限高、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且在經營、投融資、注冊新公司等方面,也會被限制或禁止。
3、顯名股東可能須向企業承擔出資填補責任。
即使隱名股東承擔了出資義務,但當其以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時,可能出現非貨幣財產的價值未能達到公允的價值標準,比如隱名股東用知識產權出資100萬,但實際知識產權只值50萬,顯名股東需承擔出資填補責任,將差價補齊。
4、隱名股東偷逃稅時,顯名股東是稅務部門的稽查對象
股東收取股息紅利和將股權轉讓給他人需要繳納稅費,如果隱名股東未依法繳納相關稅費,顯名股東作為名義上的法定納稅人將受到稅務部門的稽查補繳相應稅費甚至予以處罰。
5、顯名股東如果未盡責,隱名股東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顯名股東只不過掛名,完全不參與企業任何經營,隱名股東可以實質掌控企業,不存在這個問題。
如果顯名股東還需要根據隱名股東的要求參與部分公司活動,顯名股東不盡責還需要賠償因此給隱名股東導致的損失。
比如顯名股東取得股東資格前,需要將部分資金轉入公司作為注冊資本,但是顯名股東有自己的小心思,轉賬時備注是借款而非注冊資本,也沒有要求驗資,后期又沒有督促公司做工商變更,顯名股東可能無法成為公司股東,給隱名股東造成損失,這種情況則需要向隱名股東賠償。
代持股份的過程中,顯名股東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不管是否參與公司經營,務必要關注企業是否在合法經營。
2、要求隱名股東將注冊資本出資到位。如果不能馬上出資,最好要求隱名股東提供部分資產在未實繳注冊資本范圍內作為擔保,防止后期顯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后無法追償。
3、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簽訂相關協議書,約定權利和義務,一旦顯名股東承擔了法律責任后,可依據雙方的相關協議書向隱名股東追償,還可以約定違約金。
4、顯名股東需要盡股東應有的職責,需要對目標公司進行管理的,在授權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義務。
5、約定公司分紅、利潤分配以及股權轉讓等產生的稅費由隱名股東承擔,相關款項支付給隱名股東前應當預先扣除全部應納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