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878 8887
在遺失了專票后,首先應該認清遺失發票責任,如果是銷貨方的責任,應接受稅務局所作出的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處罰;但如果是購貨方的責任,需要求對方出具遺失發票說明或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行為的處罰證明,然后分下列情況處理,今稅網小編在這里做了詳細整理:
1、銷貨方遺失專票
(1)遺失空白未開具的專票的,首先按規定程序向銷貨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接受稅務局處罰;其次,由主管稅務機關代收取“掛失登報費”,并將遺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等稅務報刊雜志上刊登“遺失聲明”。
(2)銷貨方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待申報、報稅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具《遺失專票已報稅證明單》,并把該證明和遺失發票記賬聯復印件交購貨方抵扣。
(3)銷貨方遺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發票聯其中一聯(兩聯沒有全部遺失)的:可讓購貨方使用未丟的聯次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記賬,復印件留存備查。
2、購貨方遺失專票
(1)如果遺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貨方憑銷貨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遺失專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2)如果遺失前未認證的,購貨方憑銷貨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遺失專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