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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業務明明真實為什么會被判斷為虛開?真實相關業務被判定虛開應該怎么辦?哪怕真實存在的交易,只要對方的發票是非法手段所獲得的,或者開具的單位名稱、品類等與真實情況不符,這樣的情況也屬于虛開發票。
真實相關業務為什么會判定虛開?被判定虛開應該怎么處理?
一、不小心收到虛開票,后果也很嚴重:
1、要補稅
企業收到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即便交易真實存在的,且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但是虛開的發票往往不能作為扣稅憑證,還是要面臨補稅。
稅法依據:
(1)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2)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可能產生罰款+滯納金
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有可能被視為串通開票方,采用欺騙隱瞞的方式逃避納稅,繼而判斷為偷稅!一旦被判斷為偷稅,就會有0.5-5倍的罰款,以及滯納金,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會坐牢!
注意:善意取得應滿足以下條件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所獲得的。
二、真實相關業務收到虛開發票怎么辦?如果你一不小心成了這個“倒霉蛋”,收到與實際經營相關業務不符的發票,察覺對方有虛開嫌疑,可參照下列方法自救:
1、重新獲取符合規定的發票
如果發現您手頭的發票是與實際經營相關業務不符,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第一時間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注意,如果發票對應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已經結束,企業應當自被稅務機關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2、無法重新獲取發票時,留存“善意取得”的證據
“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不以偷稅論處,同時無需繳納滯納金。因此,無法重新獲取發票時,一定要留后手,即“善意取得”的證據。
善意取得的關鍵性證據有三點:
(1)相關業務真實性的資料
(2)資金未回流
(3)未支付手續費
三、無法重新獲取發票時,稅務處理一定要合規
1、增值稅處理
(1)尚未申報抵扣的,暫緩抵扣;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
(2)尚未申報辦理出口退稅的,暫不辦理退稅;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所涉專票注明的稅額作進項轉出處理或追回退稅款。
(3)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重新辦理出口退稅。
稅法依據:《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2、所得稅處理
(1)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②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③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④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⑤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⑥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2)如果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未能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未能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企業應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調增發生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并做企業所得稅更正申報。
稅法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