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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的股權如何轉讓?我國目前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明文規定認購的股份是否能轉讓。那么在實踐中,如果出現股份轉讓,需要注意些什么原則和細節呢?
1、要尊重股東意愿,同時兼顧受讓方的意向。
在認購制下,公司股份可以完全轉讓,并鼓勵轉讓。但不足部分需先補足的,出資部分一并還清。出資未還清的,視為違約,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公司章程中得到明確體現。
2、它側重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認繳期滿前,股東轉讓股份的,無論公司財產能否全部清償公司債務,轉讓股東應當在認繳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3、受讓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很多人認為受讓人不應該為此負責,但我認為不合適。因為股權轉讓的受讓方在實際進行股權轉讓之前,應當進行全面、充分的調查,這種調查不僅包括公司目前的出資情況,而且有權要求公司股東出具目前經營的實際情況等。,然后在此基礎上進行受讓。也就是說,受讓方應當在全面了解的基礎上進行轉讓,因為在交易之前,受讓方有權要求轉讓方配合辦理相關手續,應當理解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讓方出具虛假材料的除外。
股權轉讓時,企業認購的注冊資本可以0元轉讓嗎?
首先要明確:0元轉讓自然人股,并不意味著轉讓股份的稅收也是0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發布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將視為股權轉讓所得明顯偏低:與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相比,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過低。如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資產(包括房屋、房地產企業未出售的房產、使用權、知識產權、探礦權、股權、采礦權等。)占企業總資產的20%以上,其股權轉讓收入將由主管稅務機關評估核定。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受讓方需要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全面參與公司實際情況的調查研究,與公司其他股東充分接觸,了解最真實的情況,對涉及的問題和解決方案進行詳細約定。